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此文件已失效)盘政办发〔2006〕7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盘锦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8-10-13 | |
主 题 词: |
(此文件已失效)盘政办发〔2006〕7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盘锦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拟定的《盘锦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盘锦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高效有序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24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定期督导、检查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及目标完成情况。各县、区每年要召开两次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取得实效。 二、加大投入,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保障 各级政府要保证疾控经费需求,特别要保证传染病防治经费、预防接种工作经费、艾滋病防治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经费及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储备等经费。要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基层工作人员,保证乡(镇)防保站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经费投入。要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为财政定额管理机构,将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工资纳入财政统一支付,将乡镇(街道)防保机构人员工资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年人均不低于6000元。对村、社区从事疾控工作的人员按不低于辖区内总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流动人口)1元/年人均的标准给予相应补助。要签订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工作承诺书,保证国家、省、市项目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足额发放,及时到位,按时完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项目建设。 三、齐抓共管,努力形成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特别是问题解决机制。积极组织本部门和所属单位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及其他疾病预防控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参与群众性卫生活动,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究职责的履行情况。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基本建设及与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工程项目立项、投资和其他专项补助投资计划方面给予指导、支持,负责做好相应的储备计划并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关于印发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社〔2003〕14号)、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第40号令)等相关文件要求,确保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做好监督检查。 人事部门要积极研究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相关人员政策,支持、推进疾控体系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学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规定,将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健全学校防病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会同卫生部门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农业、林业、水利、动监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做好农村的改水、改厕工作。会同卫生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及协作制度,及时互通人畜(禽)共患传染病疫情,做好人畜(禽)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公安、司法部门负责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的常住、流动人口以及出生、死亡等数据;依法落实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措施,特别是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关措施及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发生时的各项强制措施。负责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在监服刑及依法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人员落实有关传染病防治措施。 民政部门要充分调动基层人员的积极性,负责做好基层防保组织建设及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做好患有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贫困群众的救助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落实相应的职责。 建设部门负责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建筑工地特别是大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传染病管理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教育。 科技部门负责鼓励、支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并将有关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 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药储备计划并监督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疫苗流通的监督管理。 爱国卫生组织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铁路、交通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设置相应的公益广告牌。加强工作协作,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相关场所传播,确保疫情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及时运送。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规范化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疾控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应的业务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负责建立并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督、评价机制,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疾病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2次)和评估(每年1次),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估情况。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等组织要协助各级政府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及其他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组织青年志愿者、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参与疾控预防控制工作。残联组织要做好特需人群的地方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疾控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及当地重点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参与疾病预防控制的其他公益性活动,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参加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四、巩固成果,作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 为确保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各县区要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指标包括: (一)本地区的期望寿命。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传染病(总的及重点传染病)报告发病率和传染病疫情漏报率≤2%。 (四)重点地方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控制情况。 (五)计划免疫针对疾病发病率、人群抗体水平。 (六)各类人群的健康知识知晓率≥70%,健康行为形成率≥60%,卫生系统内疾病预防控制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知晓率≥90%。 (七)农村自来水普及率≥60%,卫生厕所普及率≥55%。 (八)辖区居民对疾控工作的满意率≥90%。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盘锦市卫生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