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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5〕103号 转发关于盘锦市2005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0-08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5〕103号 转发关于盘锦市2005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08 浏览次数:11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纠风办拟订的《关于盘锦市2005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盘锦市2005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树立部门和行业的良好形象,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5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议对象及内容

   (一)评议对象

    今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对象确定为70个部门和行业,分5类进行评议。

    1行风评议重点部门、单位(13个)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房产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执法监督部门、单位(10个)

    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烟草专卖局、营口海关驻盘锦办事处、盘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

    3综合管理部门、单位(17个)

    市经济委员会(市乡镇企业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水利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商业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人口与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广播电视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社会服务单位(17个)

    盘锦火车站、市气象局、盘锦供电公司、市邮政局、盘锦网通分公司、盘锦电信分公司、盘锦移动分公司、盘锦联通分公司、盘锦铁通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盘锦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盘锦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盘锦市分行、中国银行盘锦分行、市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石油盘锦销售分公司。

    5省、市部门直属重点单位(13个)

    市交警支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盘锦管理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大洼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处、市运输管理处、省交通征稽局盘锦征稽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卫生防疫站、市招生办、市物价检查所、盘锦监狱、盘锦人民广播电台、盘锦电视台。

    (二)评议内容

    1部门和行业特别是领导班子是否按照增强执政能力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政风行风建设摆上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坚持业务工作与政风行风建设“一起抓”;是否把政风行风建设与软环境建设紧密结合;领导干部在政风行风建设中是否发挥了表率作用。

    2是否认真履行职能,有效地解决影响盘锦经济发展的软环境问题。具体包括:是否实行政务公开和建立公示制、承诺制、首问负责制;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是否讲究效率,认真解决办事拖拉问题;是否解决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是否主动、及时、认真地加以解决。具体包括: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是否得以解决;执法随意,有法不依,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作为等问题是否得以解决;以职权之便“吃、拿、卡、要”等问题是否得以解决。

    4是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反馈结果。特别是对“行风热线”和民心网举报投诉问题是否认真受理,积极整改,群众是否满意。

    二、评议方法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行省、市、县(区)三级联动,以创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为主线,以解决问题为标准,充分体现群众意愿,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愿,议下评上,评上促下。

    (一)问卷测评

    1问卷调查表由省政府纠风办统一设计、印制发放和统计分析。

    2问卷测评范围包括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外资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职工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个体业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街道乡镇工作人员等。各层面所占比例由各级政府纠风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尽可能选择被评议部门的服务对象进行重点测评。

    3问卷测评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纠风办分别组织,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组织,现场填票。问卷由填票人自行填写,当场密封,统一收管,防止弄虚作假。二是县(区)组织问卷测评时,市政府纠风办派人参加,填票密封后由市纠风办统一收管。三是问卷调查表不得直接发给被评议部门组织填写。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评议

    市政府纠风办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同志组成评议组,有重点、有步骤地对参评部门的行风建设状况和纠风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同时,评议组成员结合各自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暗访,或组成专门的暗访组,对某一方面问题进行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三、评分标准及评议结果

    (一)评分标准

    1群众问卷测评为40分。每张问卷调查表分为5个档次打分,“好”为100分,“较好”为90分,“一般”为60分,“较一般”为50分,“基础分”为30分,弃权不计分。有效票数按各自计分档次乘以对应分值后进行累加,各个档次有效票累加后的分数总和除以有效票总数,再乘以40%,得出群众问卷测评分。

    2各县(区)综合评分为20分。对各参评部门和单位在各县(区)政风行风评议中所占的名次(按照重点评议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社会服务行业、厅局直属重点单位五类分别排名)进行综合,得出市直各参评部门和行业按分类所占的名次。每类第一名为20分,从第二名开始,每名依次减0.5分。

    3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为群众解决问题,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软环境、政务公开为20分。主要根据“行风热线”和民心网举报投诉、软环境建设举报投诉和政务公开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情况进行评分。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回音、应该解决不解决的每次扣2分,政务公开不到位的扣1—5分。

    4企业测评为10分。由市政府纠风办组织各类企业法人代表和职工代表进行集中测评,直接征求意见。企业测评票单独按调查表计分方法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乘以10%,得出企业测评分。

    5工作考核为10分。重点考核参加重大纠风活动、完成全年纠风工作任务的情况。根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组成的评议组的监督检查和暗访以及市纠风办日常明查暗访情况分别进行评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二)评议结果
    
    评议结果分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3种类型。被评议部门按类别和综合满意率顺序分别排序,每一类别原则上按30%的比例确定先进单位,先进单位的综合满意率必须在75%以上;综合满意率高于60%的为达标单位;综合满意率低于60%或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为不达标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领导。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加强软环境建设、维护群众利益,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有效形式,各县区、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把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摆到重要日程,部门和行业领导要亲自抓,通过评议政风行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和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正之风。

   (二)注重实效,加强整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不正之风,使行业作风建设明显加强。被评议部门要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作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重点,切实取得实际效果。

   (三)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全面向基层延伸。各县区、各部门要把与人民群众接触密切的基层窗口(站所)作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重点,在广泛评议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基层标兵窗口(站所)评比活动。

    (四)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营造行风建设的良好氛围。各县(区)政府纠风办和各参评单位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展示部门和行业形象。政风行风评议过程中要选择一些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及时曝光,努力营造反腐纠风的良好氛围。

    (五)严明纪律,保证评议结果公平公正。政风行风评议过程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议对象、评议内容、评议方法、评分标准和评议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布。各级纠风部门和参与政风行风评议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评议工作客观公正。

                                                         盘锦市人民政府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