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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0-08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08 浏览次数:16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盘锦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四日


            盘锦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4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盘锦市民政局,正处级建制。盘锦市民政局是主管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2市扶贫帮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市老龄工作日常管理职能。

    4市人民银行承担的全市社团基金会审批和监管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

    2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法规,指导、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区)社团和市直单位所属及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研究提出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组织全市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调整意见;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报批和抚恤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工作;负责优抚事业单位、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报批和保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审核、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和军供站的设置及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

    (五)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承担市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实施国家减灾规划。

    (六)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经常性捐助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管理全市性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县(区)社会救济工作。

    (七)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八)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管理涉外婚姻登记。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拟定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村级自治区域和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负责村级自治区域和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县(区)际边界的调查和调处。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规章;负责拟定和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则;拟定和实施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管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

    (十三)负责全市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负责收容遣送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十五) 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和材料;组织开展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的表彰工作;负责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接待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和人事教育工作;负责系统的行政监察和妇联、计划生育、共青团、工会等工作;负责开展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工作,制定本市投注站的设置方案,筹措福利资金资助困难群体。

    (二)优抚科

    负责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补助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实施国家、省制定的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报批和抚恤工作;负责优抚事业单位、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安置工作。

    (三)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负责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救助政策和办法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办法;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市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登记的管理,倡导婚姻习俗的改革,管理涉外婚姻登记;负责全市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拟定殡葬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承办县及以下经营性公墓和殡葬事业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拟定收养和收容遣送工作的政策法规,承办收养、收容遣送和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承办跨国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办孤儿助医助学工作;拟定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村级自治区域和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编辑和审核;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县(区)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四)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审核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休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和军供站的设置及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工作。

    (五)民间组织管理科

    负责拟定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区)社团和市直单位所属及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全市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管理;负责设在盘锦的全国性社团、全省性社团和跨市性社团的监督和管理;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各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六)社区和基层政权建设科

    负责拟定基层政权建设、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七)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市民政事业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民政内部审计、财务检查工作。

    (八)救灾救济科

    负责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市救灾款物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拟定农村五保工作政策、法规并指导实施;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管理全市性福利募捐义演;负责监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贯彻与落实,指导农村敬老院工作。

    (九)低保科

    负责拟定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及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研、完善和日常管理及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老龄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老龄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议;结合全市实际提出具体政策建议;负责制定全市老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督查、督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及时总结、交流、通报执法检查情况;负责对全市老龄工作的调研和指导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老年人活动,组织开展老年学术研究和老年新闻、宣传、出版、艺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工作。

    设置纪检组,负责纪律检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政局编制25名。其中:行政编制17名,机关自定事业编制4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10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