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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5〕12号 关于做好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0-06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5〕12号 关于做好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06 浏览次数:17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我市2002年产生的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已满,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进一步优化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素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建设,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需要。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作为基层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县)街道要成立选举工作委员会,加强工作指导。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和指导委员会要积极发挥指导作用,保证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居民群众积极参与选举

    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居民参选的积极性,是搞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必要前提。要利用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广大干部、居民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使广大居民了解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掌握选举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激发社区居民参与民主自治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参加投票选举。

    三、精心指导,保障社区民主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各级选举工作指导组织要做好充分准备,积极、主动、稳妥地组织开展选举工作。一是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好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同时要抓好试点,全面铺开。二是要严格履行程序,坚持依法办事。各级指导组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体现社区民主自治原则,不得直接任命、委派社区干部。要坚决按法定程序办事,严格把握推选居民代表、推选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投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等主要环节和步骤,真正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事件,保障居民合法的民主选举权利。三是要明确工作责任,做好检查验收工作。为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质量,各区(县)要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在各区(县)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市里要进行抽检,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重新组织选举;对指导不力的,要追究主要责任及主管领导责任;对破坏选举工作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四是要搞好培训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新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对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分级全员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建设的需要。

    四、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有效方式

    为有效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各区(县)要在坚持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一是继续扩大直选和户代表选举覆盖面。每个区(县)必须有1个社区进行直选,每个街道至少有1个社区进行户代表选举。二是对候选人制定切合实际的择优入围办法。从有利于开展社区工作的角度出发,引导居民把遵纪守法,年富力强,有较高文化程度和较强工作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人选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原则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年龄男不超过55岁、女不超过53岁。三是要认真研究选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并提出工作建议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附件:盘锦市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盘锦市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为依据,以加强城市基层组织建设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进程为目的,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广大居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做好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选举产生我市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要通过选举把受广大居民欢迎,奉公守法,有较高文化程度和较强工作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选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提高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由主任1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组成。

    (二)建立工作委员会和社区工作队伍。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由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通知要求,设立保障服务、治保调解、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医疗保健、文体教育等委员会。要建立以居民(单元)组长、院长、楼长、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社区工作队伍,为开展各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组建新一届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实行社区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代表由社区居民和驻区企事业单位推选产生,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要由不同方面的代表组成。社区居民代表一般按每20-40户推选1名的比例产生,驻区每个单位按1-2名的比例产生。每个社区成员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51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超过半数的社区成员代表组成人员通过。通过组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进一步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修改和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要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制度,制定3年任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社区居民公约》和《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等,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逐渐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时间步骤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本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现在起至6月底前结束。具体可分为6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建立组织、制定方案、培训骨干、召开动员大会。各区(县)和街道要层层建立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机构,制定本地区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做好工作骨干的培训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各社区要成立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

    (二)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4月15日)。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社区成员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和办法,积极主动参加选举工作,真正体现社区民主自治。

    (三)确定候选人阶段(4月16日—4月30日)。

    1通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候选人确定方式:一是通过入户登记,根据社区居民居住变化情况重新划分社区居民小组,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推选居民小组长。二是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出本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三是由社区选举委员会和街道换届选举指导委员会共同研究提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并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社区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四是社区居民自愿申报。五是街道换届选举指导委员会和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提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提交名额应多于候选人名额。六是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候选人,按照多数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额要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额要多于应选名额各1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要多于应选名额1-2人。七是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在社区显著位置公告。

    2采取直选或户代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候选人确定方式:一是召开社区居民小组会议,选举社区居民小组组长,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二是由社区居民小组组长配合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入户进行选民登记。三是由社区选举委员会和街道换届选举指导委员会共同研究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并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公告。四是社区居民自愿申报。五是由街道换届选举指导委员会和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六是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提交社区户代表大会或社区选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候选人,按照多数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额要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额要多于应选名额各1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要多于应选名额1-2人。七是参加推选候选人的户代表必须超过社区总户数的50%以上;参加直选的选民要超过选民总数的50%以上,其确定的正式候选人有效。

    (四)投票选举阶段(5月1日—5月20日)。召开社区成员代表选举大会和社区户代表选举大会,听取、审议上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由街道办事处颁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当选证书》,并将选举结果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在投票选举前,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必须进行竞职演讲,同时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演讲。

    (五)建章立制阶段(5月21日—5月31日)。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立即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明确内部分工,拟定三年任期目标和当年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及时提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六)总结验收阶段(6月1日—6月30日)。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将各种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保存。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质量,各区(县)要认真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并形成总结报告,于2005年7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

    四、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继续深化社区改革,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促进城市建设、发展和稳定,保障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顺利落实到基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盘锦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王秉宽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齐作忱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齐作忱同志兼任。各区(县)及街道也要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并由一名主管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各区(县)民政局要集中人力、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为换届选举工作献计出力。
 
    (二)合理确定社区干部比例,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要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各社区的干部比例。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要按社区规模每300户配备1名,一般不得低于3名。社区干部和专职干事的总数不得超过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盘委办发〔2003〕8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社区专职干事统一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其聘任按原社区专职干事的聘任方法执行,由街道办事处颁发全市统一印制的《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三)进一步扩大直选范围,努力营造社区建设的浓厚氛围。社区组织换届选举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扩大基层民主建设、增强社区居民法治意识的良好契机。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继续扩大由户代表直选的数量和范围,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符合条件的社区,原则上都要进行户代表直选。

    (四)进一步提高社区成员代表质量,切实发挥代表会议作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区成员代表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在换届选举中,要根据社区人群的划分,确定代表的比例,要体现代表的广泛性,使社区成员代表真正代表各个方面社区成员的利益。

    (五)进一步调整社区规模,充分发挥社区功能。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社区工作的需要,要继续搞好社区规模的调整和整合工作。按照有利于服务、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社区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适度调整。社区规模的确定,由各区(县)根据各自的实际自行掌握。要加强社区用房的管理,各区(县)对列入计划需要调整和整合的社区用房要进行全面普查登记,腾退下来的社区办公设施和活动用房要一律用于改善社区办公条件或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或挪用。

    (六)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区(县)要站在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高度,认真研究选举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从思想上、生活上对他们进行关心和照顾,为他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对那些长期从事社区(含居民委员会)工作,落选后没有收入来源的,应按有关规定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