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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21-000108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3-04
标  题: 盘政发〔2021〕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承接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发文字号: 盘政发〔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03-04
主 题 词:

盘政发〔2021〕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承接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3-04 浏览次数:3329


 

盘政发〔2021〕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承接

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要求,经市政府八届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调整承接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调整承接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于承接的行政职权,要积极对上沟通,及时制定、公开办事指南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权力接得住。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盘锦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部、省属驻盘单位,各新闻单位。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4日印发





附件1.盘锦市人民政府取消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pdf

附件2.盘锦市人民政府调整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pdf

附件3.盘锦市人民政府承接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pdf



政策解读(图解版)《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承接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决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