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市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pjsrmzf-2020-002866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7-03
标  题: 盘政发〔2020〕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国(盘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盘政发〔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07-03
主 题 词:

盘政发〔2020〕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国(盘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3 浏览次数:2665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中国(盘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中国(盘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支持政策


  为促进中国(盘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围绕平台、企业、线下体验店、物流、海外仓、人才引进及培训等方面,制定支持政策如下。

  第一条对经盘锦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试办”)认定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企业,每年予以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条对国内外知名和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综合供应链和第三方服务商企业,将总部或区域功能中心设立或迁移至盘锦的,予以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条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跨境第三方支付企业或取得欧盟、美国、日本等重要贸易伙伴国家境外结汇牌照的金融机构,将全国或区域功能中心设立或迁移至盘锦并开展跨境电商支付业务的,予以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条对年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龙头企业予以50万元奖励;对年进口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跨境电商龙头企业予以50万元奖励。

  第五条对租赁闲置楼宇及仓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按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实际租金50%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六条对年出口额500万元以上,通过EMS、邮政小包和其他国际商业快递从盘锦实际发运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物流费用的10%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不超过50万元。对跨境电商物流企业使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监管区出口的货物予以2元/票的补贴,单个企业支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对跨境电商企业自建或租赁公共海外仓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并投入运行的,一次性予以建设费或年租金20%以内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对开设线下体验店的跨境电商企业,单店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跨境电商商品销售收入占营业额50%以上的,一次性予以30万元支持。

  第九条对跨境电商企业引进的人才,享受市、县(区)现有人才支持政策。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商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取得资格证书人员数量标准进行核算,参照技能培训相关政策对培训机构予以资金补贴。

  本政策适用于盘锦市范围内办理注册和纳税登记,并在海关备案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省、市及有关行业部门政策支持类似条款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受益县、区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分担。符合申报条件的支持对象,持书面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县区的跨境电商工作领导机构初审后,向市综试办申报和登记备案。市综试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综试办会同市财政局发放相关支持资金。

  本政策由盘锦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政策有效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关于促进中国(盘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