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pjsrmzf-2019-000597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5-20 |
标 题: | 盘政发〔2019〕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国有农用地级别范围》《盘锦市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盘政发〔2019〕6号 | 发布日期: | 2019-05-21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9〕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国有农用地级别范围》《盘锦市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全市国有农用地价格水平和分布规律,依据《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和《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盘锦市国有农用地级别范围》《盘锦市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经市政府八届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有关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和生态保护制度。
二、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农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对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企业改制、抵押等方式处置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确定地价时可依据本标准综合宗地因素修正评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不能单独套用基准地价标准。
三、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件:1.盘锦市国有农用地级别范围
2.盘锦市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标准
3.盘锦市国有农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盘锦市国有农用地级别范围
级别 |
级别分类 |
所在县区 |
级别范围 |
Ⅰ级 |
Ⅰ—1 |
兴隆台区 双台子区 |
丹锡高速—兴隆台区南部界线—盘锦疏港铁路—沟海铁路—双台子区北部界线—丹锡高速 |
Ⅰ—2 |
大洼区 |
丹锡高速—中华路—田庄台引水总干—盘锦疏港铁路—胜利村东部村界—金源街—盘锦疏港铁路—代家村东部村界—关家村东部村界—高家村东部村界—何家村(盘锦市东外环以西)—三十里村(疏港铁路以西)—南外环—大洼区北部界线—丹锡高速 |
|
Ⅰ—3 |
盘山县 |
丹锡高速—盘山县南部界线—西绕引水总干—京沈高速—丹锡高速 |
|
Ⅱ级 |
Ⅱ—1 |
兴隆台区 |
新生街道、曙兴街道以东,兴隆台区东部界线以西扣除Ⅰ级外所有农用地 |
双台子区 |
双台子区扣除Ⅰ级外所有农用地 |
||
Ⅱ—2 |
大洼区 |
大洼区西部界线以东、辽东湾大道以北、东部界线以西、南部界线以北扣除Ⅰ级外所有农用地 |
|
Ⅱ—3 |
盘山县 |
小板村、九龙村以东,盘山县县界秦沈客专以南,盘山县县界扣除一级外所有农用地 |
|
Ⅲ级 |
Ⅲ—1 |
兴隆台区 |
东郭街道,兴隆台区扣除Ⅰ级、Ⅱ级外所有农用地 |
Ⅲ—2 |
大洼区 |
大洼区扣除Ⅰ级、Ⅱ级外所有农用地 |
|
Ⅲ—3 |
盘山县 |
盘山县扣除Ⅰ级、Ⅱ级外所有农用地 |
附件2
盘锦市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
内陆滩涂 |
|
Ⅰ级 |
兴隆台区 双台子区 |
60.15 |
60.60 |
44.25 |
1.87 |
大洼区 |
59.25 |
59.70 |
43.20 |
||
盘山县 |
56.85 |
57.30 |
42.30 |
||
Ⅱ级 |
兴隆台区 双台子区 |
55.05 |
55.40 |
38.55 |
— |
大洼区 |
52.50 |
53.10 |
37.50 |
||
盘山县 |
49.95 |
50.40 |
36.60 |
||
Ⅲ级 |
兴隆台区 |
45.45 |
47.30 |
30.75 |
— |
大洼区 |
47.55 |
48.00 |
33.30 |
||
盘山县 |
45.30 |
45.60 |
32.85 |
附件3
盘锦市国有农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基准地价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参照体系说明
耕地基准地价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未利用地基准地价包括内陆滩涂(国有苇田)。现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农用地地类与基准地价用途分类进行衔接。具体衔接情况见下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农用地与本次基准地价用途衔接表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参照体系 |
01耕地 |
0101水田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
水田 |
0102水浇地 |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
水浇地 |
|
0103旱地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旱地 |
|
02园地 |
0201果园、0202茶园、0203橡胶园、0204其他园地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育苗的土地。 |
水浇地 |
03林地 |
0301乔木林地、0302竹林地、0303红树林地、0304森林沼泽、0305灌木林地、0306灌丛沼泽、0307其他林地 |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木。 |
旱地 |
04草地 |
0401天然牧草地、0402沼泽草地、0403人工牧草地 |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
旱地 |
0404其他草地 |
内陆滩涂 |
||
10交通运输用地 |
1006农村道路 |
在农村范围内,北方宽度≥2米、≤8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
根据周边宗地主要用途确定 |
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1103水库水面 |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内陆滩涂 |
1104坑塘水面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根据周边宗地主要用途确定 |
|
1106内陆滩涂(国有苇场) |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
内陆滩涂 |
|
1107沟渠 |
指人工修建,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及小型泵站。 |
根据周边宗地主要用途确定 |
|
12其他土地 |
1202设施农用地 |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
水浇地 |
1203田坎 |
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宽度≥2.0米的地坎。 |
根据周边宗地主要用途确定 |
二、土地级别范围说明和宗地土地级别确认
1.本标准覆盖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具体包括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含辽东湾新区)。
2.国有农用地定级分为3个级别,内陆滩涂分为1个级别。土地级别范围说明是对土地级别图划定土地级别界限的简要说明,具体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三、基准地价内涵及设定条件
农用地基准地价是对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平均价格。
1.土地权利: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价格。
2.土地权利年期:50年。
3.用地类型:主要包括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内陆滩涂。
4.基准日:2018年1月1日。
5.耕作制度及主导作物。
(1)水田:主导作物为水稻,副产品为蟹,一年一熟。
(2)水浇地:主导作物为大棚蔬菜,一般一年3—6熟。
(3)旱地:主导作物为玉米,一年一熟。
(4)内陆滩涂:主导作物为芦苇,副产品为蟹,一年一熟。
6.农田基本设施状况。
(1)水田:按照所在区域具有普遍性、适宜性的种植制度下,宗地外道路通达且有水源保障,宗地内平整、大小适中、形状规则、有基本的排水与灌溉设施且田间道路密度适中。
(2)水浇地:按照所在区域具有普遍性、适宜性的种植制度下,宗地外道路通达且有水源保障,宗地内平整、大小适中、形状规则、有基本的排水与灌溉设施且田间道路密度适中。
(3)旱地:按照所在区域具有普遍性、适宜性的种植制度下,宗地外道路通达,宗地内平整、大小适中、形状规则、田间道路密度适中。
(4)内陆滩涂:按照所在区域具有普遍性、适宜性的种植制度下,宗地外道路通达,宗地内平整、大小适中、形状规则、有基本的排水与灌溉设施且田间道路密度适中。
四、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计算公式
采用基准地价计算宗地价格的公式为:
P=P0×(1±)×Kt×Ky
P—待估农用地价格;
P0—基准地价;
—宗地地价影响因素修正系数和;
Kt—交易期日修正系数;
Ky—年期修正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