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pjsrmzf-2019-000529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2-17 |
标 题: | 盘政发〔2019〕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盘政发〔2019〕1号 | 发布日期: | 2019-05-10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9〕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精神,确保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八届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就业政策,不断加大促进就业工作力度,稳定经济发展预期,拓宽就业渠道,助力精准帮扶,确保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引领,层层压实责任。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为抓手,压实政府和部门稳就业责任,抓实抓好政策落地见效,形成稳定就业的强大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始终聚焦低收入群体、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抓住影响就业稳定的关键环节,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和劳动者实际问题。
坚持政府统筹,激发市场活力。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统筹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将就失业率保持在合理范围,发挥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小微企业的各项支持政策联动作用,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二、切实加大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扶持力度
(一)支持创业企业健康发展。经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创业孵化基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吸纳企业15家以上的,补贴30万元;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吸纳企业20家以上的,补贴60万元。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为入驻企业提供不低于2年的优惠、低价或免费办公场地。对未进入孵化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就业困难人员或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予以5000元/年创业场地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降低担保费率,延长担保期限,减轻企业负担,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市担保风险补偿。促进政策引导性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人民银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创业担保货款政策优势。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各县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银行等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人民银行、盘锦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上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上述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一)加大社会保险费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企业培训稳定职工队伍。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每人每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提取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就业见习满足企业用人需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调整为3—12个月。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5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以下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2019年1月1日前,新参加就业见习和尚未完成见习的毕业生,补贴政策按原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参照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突出重点提高就业服务质量
(一)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重点开发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办理微信平台系统,适用于异地劳务招聘及校园招聘的远程招聘系统、低收入群体对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精准对接企业用工供求信息。对安置低保家庭、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比例上浮。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为退役军人搭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对因就业困难滞留城市的农民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就业、培训和工资支付保障等工作,及时发现处置欠薪隐患。(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参照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再予以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培训期间可在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费补贴中任选一项领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力保障失业人员权益。对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予以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求职期间,遇到大病、重病或不可抗拒灾害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可一次性给予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费,所需资金由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就业帮扶政策精准支持力度
(一)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围绕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一村一技”特色产业发展一批就业创业帮扶载体,以“创业+种养殖”“创业+草编”等项目为依托,择优建立一批就业创业帮扶基地,为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对企业吸纳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就业的,3年内按企业为吸纳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之和的50%予以补贴。综合施策保障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促进其他在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的子女稳定就业。对吸纳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创业帮扶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予以一次性5000元奖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支持创业帮扶。对有一定创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时开展创业培训,落实税费减免、创业场地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符合创业场地补贴申领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予以10000元资金补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规模。努力扩大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劳务输出规模,着力提升劳务协作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人民银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技能帮扶行动。有针对性的对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具体人数,每人予以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的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按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予以2个月生活费补贴。(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就业帮扶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六、认真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激励问责。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部署开展联合调研、专项督导,形成各方共促就业合力。(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应急机制。明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应急责任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调度,有效处置突发性失业,维护就业局势稳定。(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确保政策落地。市人社局要督促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加强统计监测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通过打造省市县乡村五级贯通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标准化、智慧化、便民化公共就业服务。(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促进就业合力。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广泛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大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力度,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关心企业生存发展,主动提升就业能力,形成稳定、和谐、共赢的良好就业局面。(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