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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8〕1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11-19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8〕1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9 浏览次数:321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6〕20号)同时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法律顾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政府行政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市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库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由市法律顾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市政府外聘的专家、律师组成。

  市法律顾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政府法律专家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原则上在法律专家库(包括省政府法律专家库)中遴选。

  第四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市法律顾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政府法制工作经验、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及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专家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在所从事法学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四)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并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五)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分,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可连续聘任。外聘的法律顾问人选,由市法律顾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为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六条法律顾问为市政府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执行和信访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接受邀请参加或者列席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相关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有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

  (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

  (三)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

  (四)需要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秘密,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不得有其他损害市政府合法权益和法律顾问声誉的行为;

  (五)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市法律顾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律专家库中临时聘请专家处理有关涉法事务。

  第十一条外聘的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市法律顾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外聘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生效。

  外聘的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法律顾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九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三)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六)市政府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外聘的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出具书面意见,经市法律顾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整理后,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报市政府。

  市法律顾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听取外聘的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四条外聘的法律顾问服务报酬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计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年底统一支付到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帐户;临时聘请法律专家的费用参照执行。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必要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外聘的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则,造成市政府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则的律师,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