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市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7〕2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设立和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09-26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7〕2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设立和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6 浏览次数:259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设立和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设立和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

  根据《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盘锦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盘委办改发〔2017〕5号)要求,为鼓励在我市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健全我市金融机构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对于新设或引进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不含农信社改制),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予以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对于新设或引进的以我市为中心,辐射全省或周边地区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省级分行(分公司),予以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200万元。

  三、对于新设或引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市级分行,予以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100万元。

  四、对于新设或引进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机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我市产业和企业,予以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30万元。基金管理公司符合《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结构调整和创新创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盘政发〔2015〕47号)规定的相应条件,可享受相关方面政策奖励。

  五、对于新设或引进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且满足从业人员50人(含)以上、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条件的,予以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100万元。

  六、对于新设或引进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期货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支持。

  七、开辟绿色通道。市住建、规划、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为新设或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机构选址、建设协调、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八、落实金融人才政策。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符合《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人才集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盘政发〔2015〕48号)规定的相应条件,可享受相关方面政策奖励。

  九、落实奖励和补助资金。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金融机构在完成相关设立手续并正式开业后(基金公司完成资金实缴后),向市金融办申请奖补资金,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金融办核实后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发放奖补资金。

  十、本政策所指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在我市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政策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