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17〕1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7-07-19 | |
主 题 词: |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17〕1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拓宽民营经济发展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大力鼓励民间投资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实施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等方式新上项目扩大投资,对我市现有企业新上技改项目、异地搬迁改造项目以及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引进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且通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评估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72号)评估合格的项目,享受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民营小微企业上规模,对当年进入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名录库的民营小微企业予以奖励。对民营小微工业企业,次年每户予以5万元(人民币,下同)奖励;对其它类型民营小微企业(房地产、建筑业除外),次年每户予以2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民营企业(房地产、建筑业除外),次年每户予以10万元奖励。
三、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
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展览展销、投资洽谈、网上展销会等经贸活动,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参加境外展会的民营企业在省补贴基础上再予以不超过30%的展位费补贴;对参加境内展会的民营企业予以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展位费补贴。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和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要优先安排向本地民营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除本地民营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外,预留给本地民营企业的比例额度不低于30%。
四、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研发投入超过国内行业平均水平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超过10%的民营企业,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其承担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科技项目,予以研发投入奖励。“小巨人”企业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着力培育民营高新技术企业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力度,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提高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获批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次年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
六、支持民营企业发明专利创造
对民营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每件予以补贴2000元;首次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按照每件1万元标准予以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予以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予以适当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予以5万元和3万元奖励。
七、鼓励建设各类创业创新基地
完善民营企业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建设各类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等创业创新基地。对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创新基地,每年予以运营单位30万元补贴;对认定的省级创业创新基地,每年予以运营单位20万元补贴;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创新基地,每年予以运营单位10万元补贴。
八、鼓励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
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投资项目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股转系统、区域板块上市挂牌融资。对成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予以4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实现融资的民营企业,予以130万元奖励;对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挂牌的民营企业,予以60万元奖励。各奖励资金按上市、融资进度分阶段予以奖励。
九、大力推进民营企业产融合作
建立应急转贷机制,设立民营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池,资金池规模为2亿元。对列入诚信企业名单,且符合银行信贷条件、具备后续还贷能力、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优先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为民营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解决民营企业过桥资金问题。
十、奖励贡献突出的企业
大力支持企业上规模,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社会贡献能力,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排名前十位的企业予以奖励,重点支持以制造业为主体的实体经济。对纳税总额排名前两位的企业,各予以50万元奖励;对纳税总额排名第3—5位的企业,各予以30万元奖励;对纳税总额排名第6—10位的企业,各予以20万元奖励。
本政策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奖励政策对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落实,不重复享受市本级财政提供的其它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