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17〕1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7-06-22 | |
主 题 词: |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17〕1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
为全面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及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企业规模制定研发投入分类标准,对研发投入达标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超过10%的企业,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其承担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科技项目,予以研发投入奖励。“小巨人”企业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服务,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
三、支持创建国家、省级创新平台
对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来盘设立常年研发人员达到30人以上的研发中心,一次性予以10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获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一次性予以10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获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一次性予以20万元奖励。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对已建成的研究院,按照运营情况,经评审认定,每年予以20—50万元运营补助。
四、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众创孵化机构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予以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每年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等众创孵化机构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众创孵化机构予以5万元奖励。
五、支持园区开展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
全面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产业园区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7〕45号)精神,对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综合服务平台一次性予以20万元支持。
六、资助企业发明专利创造
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每件予以补贴2000元;对首次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按每件1万元标准予以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予以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予以适当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予以5万元、3万元奖励。
七、资助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
建立中国科学院沈阳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盘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我市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对中心每年补贴经费最高可达50万元。对中科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可达50万元。
八、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支持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采用股权激励、分红等方式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依法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最高可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70%的股权;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提取不低于净收益的35%,用于有关科技人员(团队)一次性分红奖励。成果登记后本单位一年内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前提下,有权在域内自主处置实现转化,转化收益不低于70%、最高可达90%归其所有。国有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部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计提依据。
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工作,为企业融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的企业,市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最高补贴50万元。通过适当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增加创新型企业资本供给,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
十、鼓励高端人才引进培育
向各经济区、产业园区派驻人才服务专员,建立人才落地“一站式”服务窗口,畅通引才绿色通道,为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落实兑现相关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人才集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盘政发〔2015〕48号)精神,吸引领军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来盘创业,行业领军人才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1:1比例予以100万元创业补助,其中县区(经济区)补助部分先行拨付。具有突出创新能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