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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7〕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04-24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7〕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24 浏览次数:217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全力支持我市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总体要求,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分类施策”原则,通过努力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服务,广泛动员、组织各类金融资源,努力克服融资供需信息不对称、社会机构利用不足、解决融资方法不多、多元融资渠道利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以转型升级、新兴、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为服务重点,逐步形成以破解企业融资难为中心,金融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融资渠道更加畅通、政府服务更加贴近企业的工作体系,为我市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提供质量更高的金融服务。

  二、认真落实国发〔2016〕62号文件精神

  (一)鼓励民营资本参与设立金融机构。加快推进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制改革,鼓励民营资本参与组建农商行。(市农信社、市银监局、市金融办,盘山县政府、双台子区政府、兴隆台区政府负责)择机推动设立新的法人金融机构。(市金融办、市银监局负责)

  (二)建立“银政企保”紧密合作的融资担保体系,提升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各县区、经济区均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积极开展业务。(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支持我市优质融资担保机构参与辽宁省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依托辽宁政融担保中心,通过开展直保、再担保、分保、联保和代出保函等多种服务,明显提升我市担保增信服务能力。推动建立由银行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商业化银担合作新模式,创新担保业务,探索产业链、供应链担保以及投保联动业务。(市金融办、市银监局负责)

  (三)推动投贷联动业务。推动国开行、农发行及各商业银行在我市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市银监局、市人民银行负责)对支持科创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优先予以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市人民银行负责)

  (四)推进银行加大信贷支持,满足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协调、推动银行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市金融办负责)充分利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合理增长。(市人民银行负责)对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推动银行机构有针对性的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债务重组等手段,保持企业融资规模。(市银监局负责)对贷款余额5000万元以上且债权银行3家以上的企业和界定额度下的资金困难企业,支持债权银行或企业组建债委会,并在企业债委会机制框架下统一协调行动,实行信贷报告制度,避免单方面抽贷、断贷、停贷,由行业自律组织对违反协议的银行机构予以同业通报。(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

  (五)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应急转贷机制。以市金控集团为平台,与银行合作建立应急转贷资金池,解决企业过桥资金问题。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发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风险分散和风险缓释作用,与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合作,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和领域、“双创”企业、中小微企业、“三农”等融资。(市金融办、市金控集团负责)

  (六)推进不良贷款处置。支持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盘活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改善银行机构信贷资产质量,提高银行信贷投放能力。(市银监局负责)利用市国投集团、市金控集团平台,加大与国家、省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力度,接收我市企业不良资产,通过债务追偿、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以及依托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平台实施处置,释放盘活我市沉淀在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实现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投资多元化。(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投集团、市金控集团负责)

  (七)争取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发行上市。与辽宁省证监局建立畅通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符合上市条件企业落实优先反馈、优先初审、优先发审、优先发行的政策支持。(市金融办负责)按照培育一批、备案一批、申报一批的工作推进机制,动态保持重点培育企业15户,加快我市企业上市进程。(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

  (八)推动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融资,探索发行企业债新品种,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努力完善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合作关系,支持辖内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负责)建立与中国银行、伦敦交易所等金融机构合作关系,组织有意愿企业开展业务培训、政策辅导、境外路演,帮助企业开展境外发债。(市金融办负责)

  三、提高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金融服务质量

  (一)努力破解融资障碍,提高融资需求的有效性。各县区、经济区要努力加快新项目引进与建设,扩大融资增量需求。尽快完善在建项目相关手续,提高融资可获得性。要定期深入企业一线,在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方面,及时克服因行政管理效能不足产生的企业融资障碍。协同区域内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分支机构,对有市场、有效益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保持或合理增加融资服务。完善政府、融资担保、银行、保险与企业紧密合作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提供多样化的融资增信服务。市财政逐渐增加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应急转贷资金,协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

  (二)搭建网络信息平台,努力破解融资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搭建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将企业金融需求送达各类金融机构。(市经信委、市金融办负责)依托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沈阳票据资产交易中心,定期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推介说明会和交互式路演,促进供需双方有针对性的开展持续银企对接。(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

  (三)开展“群对群”精准服务。对不同企业群分类施策,组织贴近、精准的金融服务,努力纾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大型重点企业和标杆企业,按照个案解决的方式,组织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对高成长性科技或新兴企业,利用各类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常态化的交互式路演,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市场化对接。对流通、农业、科创等领域小微企业,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小额、分散、信用优先的对口服务。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组织金融、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逐户服务,及时化解融资难问题。(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

  (四)建设产业金融服务平台。支持产业园区建设产融结合特点突出的产业金融服务平台,鼓励辽东湾新区、兴隆台区开展孵化器与金融相结合的联合招商活动,将金融服务直接嵌入双创活动密集区域。(市金融办,兴隆台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开展“金融机构园区行”活动。组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租赁等各类金融机构,定期赴各重点园区、开发区开展专项或综合性“金融机构园区行”活动。建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专家咨询库”,为园区企业提供面对面咨询服务。(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

  (六)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推进融资便利化。协调土地、住建、工商、公安(车辆管理)等部门,制定流程、收费、文本制式和审批期限等统一的服务标准,通过行政服务一体化,实现具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设备等抵质押登记业务比照银行机构办理,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周期,促进抵质押便利化。其中,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按照《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8号)规定办理。(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继续落实市政府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对进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拟上市企业,给予“绿色通道”服务,通过简化程序,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四、提升各类融资渠道利用效果

  (一)扩大信贷投放规模,增强信贷服务有效性。推动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投向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领域,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推动银行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改善资金需求时间错配;推动银行机构对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推广循环贷款、展期续贷、年审制贷款等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银监局负责)提高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使用效率;推进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工作,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获得再贷款能力。(市人民银行负责)

  (二)推动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促进融资工具综合运用。争取各金融机构总部支持,以主要分支机构为主体,统筹协调本机构各类分支机构,综合运用债权、股权、租赁、资管等金融工具,开展组合式金融服务。(市银监局、市金融办负责)鼓励银行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方式,开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利用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市科技局、市金融办负责)鼓励开发、推广“助保贷”、“税商贷”、“创业担保贷款”等贷款产品。(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鼓励银行机构在科创企业集聚区设立分支机构,在客户评价、业务模式、风险缓释方式、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还款方式、抵质押品、担保方式等方面开展创新,提高科创企业信贷获得能力。(市银监局、市金融办负责)依托辽宁省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对科创企业贷款进行合理定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人民银行负责)建立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风险定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差异化考核机制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完善监管配套制度和措施,优化考核评价体系,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鼓励开展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市银监局负责)

  (三)增强银行业经营管理能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全面推动银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改进业务流程,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打造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着力解决去通道、减费用、降成本问题。持续优化信贷结构,准确把握贷款投向,推动兼并重组,完善供应链融资模式,打通上下游配套企业融资瓶颈。建立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政策。对服务实体经济成效显著的银行机构,在网点设立、业务拓展和监管评级方面予以适当政策倾斜。(市银监局负责)

  (四)推动外汇管理创新,扩大企业境外融资。持续推进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落实工作,扩大跨境融资企业数量。有序推进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跨境贸易融资等业务开展。畅通人民币跨境回流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企业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使用。加快推进辽东湾新区复制推广自贸区改革创新成果,推动人民币作为新区与国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市人民银行负责)

  (五)提升保险业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引进各类保险机构。(市金融办、市保险业协会,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投资以及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养老健康等重点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支持和保障。(市金融办、市保险业协会负责)拓展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保险业协会负责)鼓励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持续扩大业务规模。支持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合作,推动“信贷+政府+保险”、“投资+保险”、“信贷+投资+保险”等组合工具运用。(市金融办、市保险业协会负责)

  (六)加强资本市场渠道建设,激发企业运用资本工具的意愿和需求。切实发挥企业上市工作领导机制作用,全力推动符合条件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各县区、经济区要联合证券机构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力量加强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指导培育,实行“点对点”融资服务。(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将拟上市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优惠政策(辽地税函〔2012〕263号)适用范围扩展至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市地税局、市金融办负责)充分利用公司债、企业债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扩大资金来源。(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人民银行,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

  (七)大力发展金融租赁,提升金融租赁服务水平。积极推动金融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挥扩大设备投资、支持技术进步、促进产品销售、增加服务集成等作用,创新业务协作和价值创造模式。积极扩展金融租赁在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以及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业务规模,鼓励业务创新。支持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扩大租赁融资规模。(市银监局、市金融办负责)

  (八)充分利用投资银行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组织券商、投资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参与同业市场发债业务。(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负责)积极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开展合作,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市金融办负责)

  (九)开展国家级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信息共享和对接合作机制,强化政策导向作用。加强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推进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完善产融对接载体和模式,不断拓宽产融合作渠道。建立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对接清单,实现网络平台对接。(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负责)

  (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地方金融安全。完善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和预警制度,按照专业分工,努力加强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单位,指导潜在风险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处置风险事件,确保地方金融安全。(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市保险业协会负责)有针对性的加强银行业日常考核评价,完善风险监测体系,督促银行机构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加强跨机构、部门、地区合作,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客户逐一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和化解风险隐患。(市银监局负责)

  五、不断增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实力和创新能力

  (一)全面提升盘锦银行经营实力。加强对盘锦银行的管理,增强资本实力,丰富金融管理资源,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盘锦银行负责)加快盘锦银行增效扩股和股权多元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监管评级升级。(盘锦银行、市银监局负责)

  (二)探索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在达到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设立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投资子公司等新型机构,逐步实现多元化综合经营。(市银监局、市金融办负责)

  (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引导农村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资本约束,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加快转型发展步伐。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在确保资本和管理资源持续注入的前提下,允许民营资本阶段性控股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化解不良资产。(市农信社、市银监局、市金融办负责)

  (四)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具备条件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要积极建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财政资金作为劣后级,引导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政府主导的创投基金、天使基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活跃社会化、商业化基金发展,对社会资本设立股权基金等投资机构给予注册便利的制度安排。(市工商局负责)

  六、工作组织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促进金融更加直接的服务企业,解决企业运行、发展过程中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落实国家、省、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各金融监管机构和各金融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本意见分工认真落实。要深入研究具体问题,制定操作性强、针对性强、实效显著的实施方案并认真执行。相关领域的政策和资金要配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需要,予以集中、优先支持。

  (二)建立工作组织与协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金融办、市级金融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重点金融机构以及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建立持续稳定、协调有力的工作组织与协商机制,明确分工,确定工作目标,专人负责,定期协商,对服务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协同组织落实。

  (三)加强工作宣传,建立信息通报会制度。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和市级金融监管部门要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金融业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风险宣传、培训,提升全社会金融意识,特别是引导实体经济部门转变融资理念,提高运用多元化、多渠道融资能力;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动性、实效性;要定期组织召开信息通报会,将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最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企业融资、金融创新等相关政策向社会发布。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