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6〕44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6-09-19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6〕44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保障食品安全这一目标,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快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加大食品安全检验监测力度,强化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18年,将盘锦市建设成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食品产业取得长足发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快速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普遍落实,监管能力显著提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群众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隐患问题解决率达到100%,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食品抽检监测问题发现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食品安全形势实现根本性好转,促进盘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二、加快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全面落实“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优化职能分工和工作流程,解决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等问题。推进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队伍接受公安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双重领导。2016年底前,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首要职责,在内设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保障到位。2017年底前,规划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乡、镇(街道)全部设立基层监管机构。分步实施食品监督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镇(街道)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2018年底前全部达到规范要求。建设食品安全信息直报系统,2018年底前覆盖全部乡、镇(街道),2020年底前延伸至重点监控部位。
(二)落实区县政府属地责任。各地区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解决重大问题,制定政策措施。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把确保食品安全的工作成效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实施基层监管业务骨干培养工程和监管人员三年轮训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卫士评选和专业技能竞赛。2017年底前,每个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至少配备1名监管业务骨干。整合基层协管员资源,2016年落实全市食品安全协管员聘任并规范管理。市、区县政府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予以必要的经费补贴,保障其开展工作。建立市政府食品安全专家培养选聘机制,2020年底前,全市每个食品安全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省级食品安全专家。
(四)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明确市场监管机构和事业编制食品安全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执法权限。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细化量化裁量范围,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五)强化食品安全统筹协调。2016年底前,市、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乡、镇(街道)成立并及时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应设置办事机构,制(修)订工作规则。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把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关口。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力量,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的作用。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暗访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
(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形势会商、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与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相互支持配合的合作机制;建立问题收集机制和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体系;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和奖惩约束机制。
(七)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城市示范创建活动。将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建设工作作为食品安全专项规划的重点内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各区县、各部门按照盘锦市食品安全放心建设标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方案既要明确规定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全部达标等定性要求,又要突出强化群众食品安全满意率、风险隐患问题解决率、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食品抽检监测问题发现率等量化指标,做到可操作、可检查、可评价。以建设“食品安全放心县”为基本单元,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城乡并重,全面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城市的建设,确保到2018年底前实现食品安全放心市的目标。
三、强化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八)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制定实施各领域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标准,督促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施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质量自我声明、质量追溯制度。到2020年,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100%达到主体责任标准,食用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龙头企业以及重点领域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00%实现可追溯。
(九)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主体责任标准,加强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到2020年重点领域70%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四、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十)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依法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全面推行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备案许可、高毒农兽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加大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兽药的打击力度,严防农业投入品乱用和滥用。加快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监管,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加强产地环境安全监管,开展农业污染防治,治地治水、控肥控药,净化产地环境。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范围,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加强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
(十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检查、处罚信息,倒逼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遵循食品生产经营规律,建立问题收集机制,对食品生产经营全领域、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着力解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突出问题。坚决惩处明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公开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和案件查处结果等信息。严格落实食品召回办法,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责任约谈,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督促企业依法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完善生产操作规范,全面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网络销售食品实施规范管理,加强清真食品和进出口食品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明厨亮灶”,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十二)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以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产品,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和场所,以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等为重点问题,结合我市实际,以米、蟹、肉、菜、泥鳅鱼及地产特色食品、节令食品为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综合治理,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和“黑窝点”。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农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产地重金属污染、假劣农资等突出问题。
(十三)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继续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着力解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涉案产品鉴定处理等问题。加快建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执法公开,实行监管标准、程序、结果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监管能力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十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按照即将出台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和《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出台配套规章和执行制度,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加强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规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优化标准服务,加强标准执行的跟踪评价。
(十五)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实行食品监督抽检分级负责制,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及时发现风险,完善防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按照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时间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清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有效控制风险。
(十六)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制定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加强市、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有效整合区县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建设。食品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20%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随机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每5年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品种全部覆盖一次;强化快速检测能力,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验规范化建设工作,配齐配强基层快检设备,同时指导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基地、批发市场及大型超市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十七)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建设覆盖全市服务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云”工程,按照“整体规划、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原则,整合政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方社会中介组织等方面的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资源,融合监管、追溯、投诉举报、舆情分析、应急指挥、公众互动等功能,进行大数据监测分析,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可知、源头可溯、流向可查,促进食品安全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十八)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守信与失信行为信息库,健全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招标采购等挂钩,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2016年底前,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实施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六、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十九)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监管。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民意征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联系点制度,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建立覆盖城乡、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体系,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完善并落实有奖举报政策。鼓励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要动员各条战线及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科普宣传。新闻媒体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倡导健康营养的食物消费理念,引导公众提高食品安全素养,曝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注重发挥食品安全专家智库在咨政建言、风险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检验检测、信用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二十)加强从业人员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鼓励企业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加大培训考核力度。2019年底前,全市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部达到职业化标准。大力招募食品安全志愿者,组织开展公益宣传、协助管理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活动,到2020年,建立百名志愿者队伍,培训率达到100%。
(二十一)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纳入全市“七五”普法计划。2016年底前,公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点内容知晓率达到20%,2020年底前达到70%。组织对政府及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培训,2016年底前培训率及相关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七、推动食品产业发展
(二十二)大力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统筹分布于三次产业中的食品产业资源,编制食品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坚持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充分挖掘资源优势和工业基础,鼓励食品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工艺,加大产、学、研对接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促进盘锦食品行业老字号品牌焕发新活力,培育发展一批全国知名新品牌,积极抢占国内外消费市场。发展壮大食品产业园区,鼓励企业通过实施两化融合、“互联网+”、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传承和弘扬具有盘锦地域特色的饮食文化,推动食品产业与健康、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融合互动发展。
(二十三)努力营造产业发展良好环境。依据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大力推动实施“多证合一”、“电子证书”,鼓励监管方式创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流程,减少时限,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企业建立对接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法规、培训、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确立“食品安全是发展中的安全,产业发展是安全中的发展”理念,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核心利益,营造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八、强化监督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重点民生实事抓紧、抓实、抓好。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
(二十五)加大资金保障。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分散在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经费,强化对重点工作的保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发改部门会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基层监管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装备建设项目。联合各类科技资源力量,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组织科技攻关,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水平。将食品安全的相关研究作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中公共安全领域的优先主题予以保障。
(二十六)严格责任追究。对各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差异化考核,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及综治考核,并增加权重,列为市政府重点工作优胜奖项目,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向上级政府承诺目标的地区,由上级政府对该地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市政府将严肃追究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的监管人员的责任。市食安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
(二十七)落实奖惩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盘锦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规定及问责流程,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一、加快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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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面落实 “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优化职能分工和工作流程,解决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等问题。 |
各级政府 |
持续实施 |
2 |
推进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队伍接受公安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双重领导。 |
市编委办、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 |
持续实施 |
3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首要职责,在内设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保障到位。规划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乡、镇(街)全部设立基层监管机构。 |
各区县、乡镇(街道)政府 |
2016年底前落实首要职责;2017年底前完成基层监管机构设立;持续实施 |
4 |
分步实施食品监督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乡、镇(街)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 |
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 |
2018年底前全部达到规范要求;持续实施 |
5 |
建设食品安全信息直报系统,覆盖全部乡、镇(街),延伸至重点监控部位。 |
市食安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2018年底前直报系统覆盖全部乡、镇(街),2020年底前延伸至重点监控部位;持续实施 |
6 |
各地区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解决重大问题,制定政策措施。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把确保食品安全的工作成效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内容。 |
各级政府 |
持续实施 |
7 |
制定实施市食品安全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实施基层监管业务骨干培养工程和监管人员三年轮训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卫士评选和专业技能竞赛。每个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至少配备一名监管业务骨干。 |
市食安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公安局 |
2017年底前完成基层监管业务骨干配备;持续实施 |
8 |
整合基层协管员资源,完成全市食品安全协管员聘任并规范管理。市、区县政府对食品安全协管员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保障其开展工作。 |
各区县政府 |
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食品安全协管员聘任并规范管理;持续实施 |
9 |
建立市政府食品安全专家培养选聘机制,2020年底前,全市每个食品安全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省级食品安全专家。 |
市食安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公安局 |
2020年底前实现省级专家培养目标;持续实施 |
10 |
明确市场监管机构和事业编制食品安全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乡、镇(街)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执法权限。 |
各级政府 |
持续实施 |
11 |
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细化量化裁量范围,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持续实施 |
12 |
2016年底前,市、区(县)政府及乡、镇(街)成立并及时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应设置办事机构,制(修)定工作规则。 |
各区县、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
2016年底前完成食安委、领导小组的设立和办事机构的设置;持续实施 |
13 |
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把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关口。 |
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
持续实施 |
14 |
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力量,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的作用。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暗访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 |
市食安办 |
持续实施 |
15 |
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形势会商、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与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相互支持配合的合作机制;建立问题收集机制和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体系;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和奖惩约束机制。 |
市食安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持续实施 |
16 |
各区县、各部门按照盘锦市食品安全放心建设标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方案既明确规定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全部达标等定性要求,又突出强化群众食品安全满意率、风险隐患问题解决率、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食品抽检监测问题发现率等量化指标,做到可操作、可检查、可评价。 |
市食安办、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17 |
将食品安全放心城市建设工作作为食品安全专项规划的重点内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建设“食品安全放心县”为基本单元,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城乡并重,全面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城市的建设,确保到2018年底前实现食品安全放心市的目标。 |
各级政府、市发改委、市食安办、市食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 |
持续实施 |
二、强化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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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依法依规制定实施各领域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标准,督促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施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质量自我声明、质量追溯制度。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持续实施 |
19 |
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100%达到主体责任标准。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2020年底前;持续实施 |
20 |
食用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农产品龙头企业以及重点领域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00%实现可追溯。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
2020年底前;持续实施 |
21 |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主体责任标准,加强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 |
食品安全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 |
持续实施 |
22 |
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重点领域70%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
市食安办 |
2020年底前;持续实施 |
三、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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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依法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全面推行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备案许可、高毒农兽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加大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兽药的打击力度,严防农业投入品乱用和滥用。 |
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 |
持续实施 |
24 |
加快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
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 |
持续实施 |
25 |
加强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监管,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 |
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 |
持续实施 |
26 |
加强产地环境安全监管,开展农业污染防治,治地治水、控肥控药,净化产地环境。 |
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 |
持续实施 |
27 |
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日常监测、监督抽查范围,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 |
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 |
持续实施 |
28 |
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加强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
市畜牧兽医局 |
持续实施 |
29 |
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 |
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药监局 |
持续实施 |
30 |
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检查、处罚信息,倒逼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 |
市食药监局 |
持续实施 |
31 |
遵循食品生产经营规律,建立问题收集机制,对食品生产经营全领域、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着力解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突出问题。坚决惩处明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盘锦海关等 |
持续实施 |
32 |
依法依规公开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和案件查处结果等信息。严格落实食品召回办法,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责任约谈,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持续实施 |
33 |
督促企业依法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完善生产操作规范,全面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
市商务局、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持续实施 |
34 |
对网络销售食品实施规范管理,加强清真食品和进出口食品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明厨亮灶”,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
市食药监局、市民委、盘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持续实施 |
35 |
以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产品,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和场所,以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等为重点问题,结合盘锦实际,以米、蟹、肉、菜、泥鳅鱼及地产特色食品、节令食品为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
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药监局等 |
持续实施 |
36 |
加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综合治理,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和“黑窝点”。 |
市食药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 |
持续实施 |
37 |
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农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产地重金属污染、假劣农资等突出问题。 |
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药监局等 |
持续实施 |
38 |
继续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
市食安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
持续实施 |
39 |
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着力解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涉案产品鉴定处理等问题。加快建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公安局 |
持续实施 |
40 |
强化执法公开,实行监管标准、程序、结果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公安局 |
持续实施 |
四、加强监管能力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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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抓紧制定出台配套规章和执行制度,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加强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食安办、市法制办 |
持续实施 |
42 |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优化标准服务,加强标准执行的跟踪评价。 |
市卫计委、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药监局、盘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
持续实施 |
43 |
实行食品监督抽检分级负责制,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及时发现风险,完善防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按照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时间,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清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有效控制风险。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检验检测中心 |
持续实施 |
44 |
制定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加强市、区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有效整合县级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建设。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检验检测中心 |
持续实施 |
45 |
每年对辖区内20%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随机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每5年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品种全部覆盖一次。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检验检测中心 |
持续实施 |
46 |
强化快速检测能力,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验规范化建设工作,配齐配强基层快检设备,同时指导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基地、批发市场及大型超市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持续实施 |
47 |
建设覆盖全市服务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云”工程,按照“整体规划、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原则,整合政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方社会中介组织等方面的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资源,融合监管、追溯、投诉举报、舆情分析、应急指挥、公众互动等功能,进行大数据监测分析,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可知、源头可溯、流向可查,促进食品安全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
市食安办、市经信委、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和单位 |
持续实施 |
48 |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守信与失信行为信息库,健全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招标采购等挂钩,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实施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
市发改委、市食安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等 |
2016年底前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持续实施 |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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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民意征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联系点制度,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
市食安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 |
持续实施 |
50 |
建立覆盖城乡、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体系。 |
市食安办 |
持续实施 |
51 |
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完善并落实有奖举报政策。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消费者协会 |
持续实施 |
52 |
鼓励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线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
市住建委、国网盘锦供电公司等 |
持续实施 |
53 |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要动员各条战线及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科普宣传。 |
各级政府、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
持续实施 |
54 |
新闻媒体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倡导健康营养的食物消费理念,引导公众提高食品安全素养,曝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 |
持续实施 |
55 |
注重发挥食品安全专家智库在咨政建言、风险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
市食安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 |
持续实施 |
56 |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
食品安全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 |
持续实施 |
57 |
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检验检测、信用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发改委等 |
持续实施 |
58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等 |
持续实施 |
59 |
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消费者协会 |
持续实施 |
60 |
支持鼓励企业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加大培训考核力度。 全市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部达到职业化标准。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相关协会 |
2019年底前全市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部达到职业化标准;持续实施 |
61 |
大力招募食品安全志愿者,组织开展公益宣传、协助管理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活动,建立百名志愿者队伍,培训率100%。 |
市食安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教育局、团市委 |
2020年底前完成志愿者队伍建设;持续实施 |
62 |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纳入全市“七五”普法计划,逐步提高公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点内容知晓率。 |
市司法局、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科协 |
2016年底前知晓率达到20%,2020年底前达到70%;持续实施 |
63 |
组织对政府及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培训率及相关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
市食安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相关协会等 |
2016年底前培训率及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
六、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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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统筹分布于三次产业中的食品产业资源,编制食品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 |
各级政府、市食安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 |
持续实施 |
65 |
坚持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充分挖掘资源禀赋和工业基础,鼓励食品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工艺,加大产学研对接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
各级政府、市食安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 |
持续实施 |
66 |
支持促进盘锦食品行业老字号品牌焕发新活力,培育发展一批全国知名新品牌,积极抢占国内外消费市场。 |
各级政府、市食安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
持续实施 |
67 |
发展壮大食品产业园区,鼓励企业通过实施两化融合、“互联网+”、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
各级政府、市食安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 |
持续实施 |
68 |
传承和弘扬具有盘锦地域特色的饮食文化,推动食品产业与健康、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融合互动发展。 |
市食安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文广局、市农委、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 |
持续实施 |
69 |
依据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大力推动实施“多证合一”、“电子证书”,鼓励监管方式创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流程,减少时限,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持续实施 |
70 |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企业建立对接机制,为其发展提供政策、法规、培训、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确立“食品安全是发展中的安全,产业发展是安全中的发展”理念,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核心利益,营造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公安局 |
持续实施 |
七、强化监督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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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重点民生实事抓紧抓实抓好。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 |
各级政府、各责任单位 |
持续实施 |
72 |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分散在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经费,强化对重点工作的保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市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73 |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基层监管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装备建设项目。 |
市发改委、市食安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持续实施 |
74 |
联合各类科技资源力量,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组织科技攻关,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水平,将食品安全的相关研究作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中公共安全领域的优先主题予以保障。 |
市科技局、市食安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持续实施 |
75 |
对各地食品安全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差异化考核,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及综治考核,并增加权重,列为市政府重点工作优胜奖项目。 |
市绩效办、市综治办、市食安办 |
持续实施 |
76 |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向上级政府承诺目标的地区,由上级政府对该地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严肃追究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的监管人员的责任。市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报告通报。 |
各级政府、市监察局、市食安办、各相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77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盘锦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规定及问责流程,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市食安办、市监察局、市人社局 |
持续实施 |
注:本表中提到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仅适用于本表,特指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畜牧兽医局、盘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