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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5〕49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开发应用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12-17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5〕49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开发应用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7 浏览次数:286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关于促进大数据开发应用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7日      

 

关于促进大数据开发应用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盘锦市委关于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大数据开发应用,推进大数据与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移动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依据国家《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结合我市“互联网+”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创优政策,大力引进培育大数据企业

    (一)鼓励大数据企业集聚。围绕大数据开发应用及其产业链,引进大数据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和扶持一批中小企业发展采集、加工、分析、服务等延伸细分行业,形成研发与应用相互融合、大中小企业配套发展的格局。对国家培育的10家大数据核心龙头企业和列入国家500家大数据应用、服务和产品制造企业来盘的给予重点支持,按照促进市场发育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的上限给予奖励和补助。对新创办的大数据及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经营满一年无违法和失信行为、投资达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低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大数据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可享受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鼓励大数据应用研发。鼓励扶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数据企业联盟、行业协会,参与大数据产业共性、关键或前瞻性技术的研发与成果转化,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对大数据研发企业和个人,按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政策规定的上限给予奖励和补助。

    (四)加强人才培养引进。扶持我市高校开设与大数据相关的专业课程,培养新一代大数据研发高端人才。支持我市有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与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鼓励大数据产业人才来盘创业,鼓励大数据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上述企业、机构和个人,按照促进人才集聚相关政策规定的上限给予奖励和补助。

    (五)健全投融资体系。设立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基金,自2016年起,在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支持大数据建设,与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共同构建多层次投资体系,满足大数据企业的投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大数据产业发展,创新金融产品延伸服务网络,提供信贷融资支撑。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率等方面,对大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最大限度支持。政府对为大数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给予补贴。

    (六)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大数据项目用地列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大数据中心项目实行土地“点供”政策。

    (七)加大园区扶持力度。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大数据服务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的免房租,300平方米以上的减半资助,补贴期3年。各园区对新引进的大数据行业企业,3年内免收其租用的办公场所租金及物业服务费。对入驻政府创业园的大数据小微企业,3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及物业服务费,第4 年、第5年减半收取。

    (八)加大用电支持力度。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数据中心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优先列入大用户直购电范围。通过直供电、资金补贴和奖励等方式降低要素成本。

    二、创新机制,积极开发开放大数据市场

    (九)加快数据资源统筹与共享。整合现有信息机构职能,组建大数据统筹中心,协调推进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数据资源集聚流动、开放共享。全面聚集政府、企业、社会和网络等各种渠道的数据资源,促进政府数据与社会数据互联互通,向全社会开放,服务公众企业。鼓励企业将生产运营、产品研发、市场销售等非涉密数据向政府无偿提供,实现政企数据交换共享。

    (十)促进工业数据开发应用。围绕石化及精细化工、特色装备制造等传统主导产业,以及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鼓励开发推广大数据应用系统,推进“两化融合”,促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实现制造业向中高端方向发展。鼓励大数据企业与工业企业开展供需合作,对通过购买大数据信息服务以增强市场研判能力的企业,政府按照购买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大数据市场化、社会化。整合现有信息软硬件资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市场化处理与发掘,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的创新应用,促进产业数据化和数据产业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PPP模式,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积极采集数据,主动开放数据,实现数据资源的商业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对参与大数据开发应用的企业,每年免费提供100兆的宽带接入。

    (十二)引领大数据基础平台建设。建设全市统一的涵盖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经济、空间地理四大基础数据库和电子政务、行政审批、工业运行、信用监管四大主题应用库的大数据共享平台。整合各类政务服务热线,统一归集为“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设盘锦市民网,优化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支持通信运营商、国内大数据知名企业参与政务和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建设与运营。

    (十三)鼓励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特定行业领域和用户群体的大数据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数据交换、分析预测、决策支持、信息咨询、知识产权、技术信息、营销策略、创业辅导、融资知识,以及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的有偿服务。对市政府认定的重点服务载体,每年免费提供100兆的宽带接入。

    (十四)引导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制定数据资产登记制度和交易规则,对政府数据资产进行登记,实行数据资产目录公开,规范数据资产管理。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支持企业建设数据资源交易平台,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大力引导社会力量开发数据和应用信息,促进数据交易与流通,推动信息应用与消费。

    (十五)建设大数据云端应用工程。支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移动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汇集整合各领域数据,经过云计算形成具有新知识、新价值、新能力的大数据,建设“祥云盘锦”。鼓励运用大数据思维,实施大数据云端应用工程,为“智慧盘锦”建设奠定大数据资源基础。政府主导建设“7彩云”工程,利用市场机制统筹建设相互交融的基础云、服务云、信用云、企业云、政务云、物流云、金融云。政府引领建设“N朵彩云”工程,支持大数据企业投资建设工农业、服务业、交通、旅游、环境等诸多领域的应用云。政府鼓励建设“X朵彩云”工程,通过奖励补助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公益性的或有偿服务的应用云。

    (十六)鼓励信息基础设施共建。鼓励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城市建筑、公路铁路、地下廊道等公共设施,以及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等所属建筑附属物,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共同建设“云端信息高速公路”。支持辽东湾新区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率先建设。

    (十七)加快宽带网络普及与提速。加快全域通信骨干网络的三网融合与扩容升级,为大数据的开发应用和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性物资保障和技术支撑。鼓励通信基础企业加快推进全光纤网络城市和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建设,超前建设高速大容量光通信传输系统,大幅增加网间互联带宽,提升网络宽带普及率和速率。2016年实现光纤通达率全域100%,4G网络全域无缝覆盖,WiFi网络公共场所完全覆盖。

    (十八)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建设。加强大数据信息安全基础性工作,强化大数据环境下信息安全认证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安全测评、电子认证、应急防范、数据加密、容灾备份等有关数据安全的技术服务。

    三、政策的解释和执行

    (十九)本政策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二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