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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3〕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3-07-22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3〕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193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开创我市向海发展、全面转型、以港强市新局面,加快和谐盘锦、法治盘锦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执法为民理念,规范公正公开文明执法

    (一)坚持执法为民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依靠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行政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加强有利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教育、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平安出行等领域的执法工作。

    (二)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53号),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执法手段和措施符合比例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执法中举止用语文明、态度公允、着装规范。

    (三)推进公开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电子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公示、执法人员资格电子档案查询、执法行为现场反馈、执法对象实时监控、执法过程网上监督等五位一体的网络信息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过程、行政执法监督等环节公开运行。

    (四)推进服务型执法。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思想,推进行政执法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在执法中体现服务,构建管理、服务和执法三位一体的行政执法模式。

    二、坚持制度创新,稳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五)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继续推进农业、文化、旅游、食品药品监督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

    (六)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本着提高办事效率、权力下放的原则,优化行政执法层级设置,加大基层行政执法力量,适时调整与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行政执法主体和种类。

    (七)探索完善区域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围绕我市各类经济开发(园)区的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协作等方面内容,研究适合区域特点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和保障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坚持职权法定,明确行政执法主体

    (八)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否则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可以委托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九)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加强对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的管理,严禁工勤人员、不在编人员和非执法岗位人员申领执法证件,严禁无执法证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十)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杜绝执法缺位、越位、交叉及责任推诿等现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协作的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

    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促进行政执法关系和谐文明

    (十一)实行指导式、分步式、全程说理式行政执法。采取涉法事项告知、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等方式,提示、说服、告诫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区别采取执法方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维护管理相对人知情权,全程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十二)严格行政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控制源头、制定基准、完善程序、发布案例等方式规范行政裁量权。要制定《行政裁量权指导标准》,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说明采用裁量权幅度的理由,定期总结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

    (十三)完善日常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日常行政执法检查、实施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做好执法检查、监督管理记录,注明检查时间、地点、人员、现场状况、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处理结果等内容,使执法工作得到具体体现,避免行政不作为现象发生。

    (十四)公开行政执法事项、依据和执法流程。完善《行政职权目录》,公开行政执法的内容、范围、依据、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编制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并及时更新。以上内容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场所公示,并实行网络公开。

    (十五)严格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听证权利,明确听证权利告知、听证程序、听证会参与人范围等,确保听证的公正性。细化听证会的步骤,增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众代表比例,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决定前,能够广泛听取当事人、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十六)严格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处罚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律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社会影响范围广,重大复杂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集体决策的案件,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十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时限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时限办结案件,确需延长时限的,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申请人;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根据高效原则,公开承诺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时限。

    (十八)严格执行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制度。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额上缴国库,禁止返还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进一步改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缴纳方式与程序,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十九)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要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国家部委尚未制定统一格式执法文书的,参照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执法文书示范文本。执法活动结束后,要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五、加强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二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执法人员岗位职责,切实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查究等问题。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在乡镇人民政府、基层执法部门的建立和施行,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度应向上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

    (二十一)开展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工作。按照《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75号),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政府法制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或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建立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全面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二十二)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管理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政府法制部门对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说明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二十三)加强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监督。对滥用行政裁量权行为,政府法制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行、限期改正;对行政机关拒不自行纠正滥用行政裁量权行为的,责令补正或更正、撤销或确认违法。

    (二十四)坚持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结合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执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二十五)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完善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强化网上受理平台。改进审理方式,运用听证程序,推进公开审理,充分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矛盾。建立复议信访联动机制,引导群众通过复议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权。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完善集中受理、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机制。严格依法办案、公正裁决,进一步加大纠错力度,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六)接受司法监督。对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应诉,严格执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9号)相关规定,自觉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对法院司法建议书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十七)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质询案、建议案,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调查并予以答复。对媒体曝光的执法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加强整改。

    (二十八)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在依法行政考核中的作用。根据《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政府法制部门要与监察、编制、财政部门密切配合,扩大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增加依法行政考核分值及在政府绩效管理考评中的分值比重。对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它监督环节中被确认违法或撤销,影响市政府在省政府依法行政考评成绩的行政机关,在市政府绩效考评分值中,按15%的比例扣减该行政机关的分值。

    (二十九)加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等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严肃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对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被问责的领导干部不予提拔使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保障工作

    (三十)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科学设置职能科室,充实法律专业工作人员,配备相关技术装备;开发区、县(区)政府应当独立设置法制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以上建制,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乡镇政府确保法制工作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十一)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执法条件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的经费保障机制,全额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经费,建立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分类保障制度,根据实际执法需要配置行政执法车辆、执法标识、证据采集(检测)设备和其他办公设备,并将执法装备支出纳入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年度预算。

    (三十二)实行法律知识培训长效机制。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培训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要把培训情况、考试成绩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十三)加强宣传,树立典型。总结和宣传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典型事迹,通过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带动行政执法水平的普遍提高。各级政府应对事迹突出的执法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确保本意见全面、有效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