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2〕3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盘锦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2-12-11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2〕3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盘锦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全面掌握我市辖区内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构建更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起开展第一次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是国务院在历史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一次重要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物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建全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我市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有利于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情况和综合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及文物保护体系。了解可移动文物本体和自然现状,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惠及民生,有效发挥文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工作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普查前已确定和普查中新确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套)、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可移动文物的普查档案和本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目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工作力度。
三、时间步骤
盘锦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自2012年12月起至2016年12月止,分三个阶段进行。可移动文物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其中:
2013年1月前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标准和范围,开发普查工作所需软件,开展普查人员培训及试点工作。
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区为基本单元,开展普查、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
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可移动文物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盘锦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普查工作中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事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各县区政府、经济区要按照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备案。
五、经费保障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区政府(经济区)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其它要求
我市境内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积极配合文物普查机构开展的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文物普查资料、信息。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可移动文物普查质量,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所涉国家秘密的,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驻盘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所属部队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开展,普查成果统一汇总后报盘锦市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5日
盘锦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潘元松 副市长
副组长:袁胜利 市政府副秘书长
史 敏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互联网管理局局长
郭康生 市文化广电局局长
成 员:毕春才 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欧阳明 市发改委副主任
宋全明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丽娜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立群 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志会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晓秋 市文化广电局副局长
李久顺 市国资委副主任
张志宇 市统计局副局长
张清明 市民委副主任
周国彬 市档案局副局长
窦亚秋 市科协副主席
李冬雷 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局,办公室主任李晓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