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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1〕2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1-10-17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1〕2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7 浏览次数:155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盘锦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盘政发〔2011〕10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全市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为实现新跨越和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现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责任部门: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服务业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监察局)

    2.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改善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加强社会管理,更加注重公共服务。(责任部门:市编委办、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

    3.落实辽宁省社会组织促进和管理相关规定,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4.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实行职责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责任部门: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5.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责任部门: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室)

    6.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责任部门: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7.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权限。(责任部门: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农委)

    8.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责任部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9.增强公共服务意识,优化公共服务程序,完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的信息化,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网站建设。(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

    10.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则。(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11.建立行政审批项目设立与清理的良性衔接机制,规范审批项目设立和实施程序,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加快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责任部门: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在行政审批、行政合同、政府采购等重点环节,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社会评价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政府信用评价工作。(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

    2.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做好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统一的征信技术标准体系及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

    3.加快信用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和扶持信用中介机构,发展信用服务市场。(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

    4.开展信用管理职业教育,推进信用文化建设,开展诚信创建活动。(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文广局)

    三、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效能

    1.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宏观调控机制。(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农委、市经信委、市服务业委)

    2.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及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重点落实基层政府在应急管理中的责任,全面提升应急管理水平。(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

    3.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号),将行政机关签订普通民事合同、国有资产转让、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

    4.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类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6.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7.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服务制度。(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8.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9.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科教文体、商业流通以及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制度建设。(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市服务业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

    10.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1.推进投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完善社会投资监管体系。(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监察局)

    12.理顺乡镇(街道)与村(居)委员会的关系,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建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政府相互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农委、市监察局)

    13.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倾斜,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四、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科学界定和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部门内部的决策权限,强化决策主体责任,实现事权、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责任部门:市编委办、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各部门)

    2.完善决策规则,健全决策程序,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强决策的公开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查、实施情况跟踪反馈等制度建设。(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  

    3.加强各级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责任部门: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

    4.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五、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注重改善和保障民生、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立法,加强对新型经济体发展方面的立法。(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2.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公众动议等制度,完善立法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立法听证机制,全面实施对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成本效益分析、立法后评估等制度。(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3.深入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区域协作。(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4.落实《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定期开展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5.积极推进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及实施后评估等制度建设。(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六、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理顺各类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体制。(责任部门: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

    2.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县级层面和文化、农业、林业、交通等领域延伸。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

    3.建立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动态梳理、公布机制,大力推进执法公开。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调查取证、听证、回避、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投诉、回访等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4.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动态完善机制和有效应用机制。(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5.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探索规范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自由裁量权。(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

    6.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和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定期开展案卷评查。(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7.推广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方式,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分类动态管理模式。(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8.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市编委办)

    9.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大力推进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把对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落实到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七、完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和创新案件审理机制,逐步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编委办)  

    2.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分类管理和动态应对化解机制,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责任部门: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3.加强仲裁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行政裁决等其他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综合执法局)

    4.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建立信访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与政策联动机制。(责任部门:市信访局)

    八、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

    1.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事先向人大报告制度和征求政协意见制度,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

    2.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机制。全市行政诉讼案件的平均败诉率维持在12%以下。(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3.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241号),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健全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4.规范赔偿和补偿费用的核拨程序,建立健全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制度。(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5.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逐步推行社会评议、民意调查等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

    6.完善政府绩效考核机制。大力推动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等监督方式的衔接,建立科学的行政问责机制。(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审计局)

    九、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完善领导班子学法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市司法局)

    2.落实依法行政集中培训制度,各级政府应对本级政府部门及下级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3.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4.加大公务员录用及管理中法律知识测查力度。(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

    十、强化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1.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抓好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2.落实《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对《纲要》和《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3.进一步做好《纲要》、《决定》的宣传,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

    4.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典型,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

    5.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责任部门: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

    6.完善依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经费支出。(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狠抓落实。各牵头部门要积极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全面参与,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