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1〕2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工业新型化若干政策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1-08-25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1〕2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工业新型化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市工业化和工业新型化步伐,促进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进步,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以上专项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集群构建、工业企业改造升级、重大工业项目引进等。
二、鼓励园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对各园区建立的具有建设和融资功能的开发公司,符合注册资本金到位5000万元以上、园区领导担任法定代表人等条件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市财政每年对每个重点园区安排1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融资进度予以拨付;园区内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给园区,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鼓励园区集约用地。鼓励建设高容积率的创业基地(孵化器)、多层标准厂房和生产性服务功能区。对一次性开工建设超过1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的园区,每1万平方米奖励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区)政府各承担50%。鼓励中小企业租赁标准厂房,五年内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贴。
四、鼓励园区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对进入工业园区一年内固定资产投入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产业集群项目,优先保证土地供应,并在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世界500强或行业100强企业投资的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五、鼓励园区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总部,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每年将受益额的20%奖励给企业。
六、鼓励园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各园区建成的公共研发或公共检测平台,每建成一个一次性给予园区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区)政府各承担50%。
七、鼓励实施品牌提升工程。对新获得国家或省级示范基地、特色产业基地荣誉的园区,按国家级1000万元、省级2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各县区、园区承办的省级以上的展会,分别按国际级300万元、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八、鼓励工业企业境内外上市。对完成上市并实现融资的工业企业,市、县(区)两级财政各奖励1000万元。园区内每新增一户上市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园区100万元。
九、鼓励工业企业并购重组。对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并购省外或境外工业企业的,按照省并购补助资金50%给予配套。
十、鼓励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