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市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11〕1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1-08-25
主 题 词: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11〕1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1-08-25 浏览次数:365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大引进人才力度,推动人口集聚与产业集聚同步发展是加快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和构建和谐盘锦的迫切需要,也是以辽滨沿海经济区为龙头的沿海开发开放实现大发展、快发展的根本保证。为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创新发展,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人口数量与质量并重,积极吸引外地居民、本市农民(农工)和各类人才到我市主城区就业、创业和居住,扩大城市规模,建立人力资源优势,增强城市发展活力,加速建设百万人口大城市,为全面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建设更具活力和竞争力的滨海新盘锦打下坚实基础。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引进各类人才创造条件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市人口、农村人口等各种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放宽落户条件

    1.在我市主城区购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有稳定职业并实际居住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

    2.外商、港、澳、台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

    3.持市民政局安置办签发的落户通知单的退伍军人;经人社、教育部门录用的人员,允许其本人来盘落户。

    4.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中等职业学校(含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落户手续。

    5.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户:

    ——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

    ——有证据证明投资5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具有职业技能资格,并在盘锦缴纳三年以上(含三年)社会养老保险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含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在我市就业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曾获得各类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人员,干部异地调动人员,转业干部安置人员,职工异地调动人员。

    (三)取消原城市居民“三投靠”入户条件限制

    属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三、鼓励外地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和各类人才向主城区集聚

    (一)实施《居住证》制度

    在盘锦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外地居民,在未取得户籍前,可办理《居住证》。持证人员享有就业扶持、社会保险、技能培训、参与社区组织的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申办车辆登记及机动车驾驶证、计划生育,子女中适龄儿童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或待遇。

    (二)子女就学政策

    到主城区就业、创业或在主城区购房的外地居民子女在本地就学与本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居住地学区就近入学。在普通高中就读的,户口迁入后可按规定安排到相应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三)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1.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含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自主创业,人社部门免费为其提供档案保管和人事代理服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限制的行业外,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本市农民(农工)到主城区创业,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有关优惠政策,市担保中心优先给予小额贷款担保支持。

    3.加大农民工普惠制培训力度,与中小企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签订合同半年内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500元的补助。

    4.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免费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管理咨询、企业维权等服务。

    (四)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

    1.外地居民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按照购房落户政策取得户籍的(含配偶、子女),可以按自由职业者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外地居民符合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主城区购房并取得户籍的已参加职工医保人员(仅限省内),按省、市现行政策规定,可办理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手续。

    (五)公租房政策

    在主城区就业的非主城区户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外地务工人员和本市进城务工人员,与主城区企事业单位签订两年(含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盘锦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公租房。

    (六)购房补助政策

    1.由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中省直)引进的国家和省级高层次人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紧缺人才,具有博士学位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劳动(聘任)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且在我市主城区购买首套住房的,经用人单位申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

    2.由我市企事业(不含中省直)单位引进的人才(含2011年及以后毕业的盘锦籍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在主城区落户并且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在我市主城区购买首套住房的,如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政策或补助,给予购房补助:

    ——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人才,给予4万元补助;具有“211工程”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人才,给予3万元补助;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人才,给予1.5万元补助;具有高、中等职业院校(含高中)学历人才,给予1万元补助。到我市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位认证)、“一村一名大学生”,享受相应补助。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给予4万元补助;具有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给予1万元补助。

    ——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给予3万元补助;具有技师职业技能资格的技能人才,给予1万元补助。

    3.来盘锦创业的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连续纳税超过6个月,在我市主城区购买首套住房的,如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政策或补助,每户家庭给予1万元补助。

    4.来盘锦就业的外地务工人员,持盘锦《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超过6个月,在我市主城区购买首套住房的,如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政策或补助,每户家庭给予1万元补助。

    5.本市农民(农工)在我市主城区购买首套住房的,如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政策或补助,每户家庭给予1万元补助。

    6.上述购房补助不兼得,同时满足两项或多项补助条件的家庭可自愿选择一项购房补助政策。

    (七)住房贷款政策

    1.对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在主城区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标准和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在盘锦就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中)及以上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到盘锦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和我市农民(农工),在主城区购买住房时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住房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银行须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和发放。

    (八)支持大型企业职工向主城区集聚

    支持辽河油田在主城区进行土地整体开发,将油田边、远、散小区向主城区集中;鼓励华锦集团等大型企业采取在主城区团购、建立蓝领公寓、人才公寓等方式解决职工住房。

    四、强化工作落实

    (一)落实人口集聚目标

    科学编制主城区人口集聚规划,按照人口集聚的总体目标制定好年度计划,市公安局将新增人口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区、重点经济区;市人社局将引进人才目标分解到县区、重点经济区和市直有关部门。

    (二)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建立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领导责任制,将新增人口目标、引进人才目标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县区、重点经济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加快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领导引进人才工作。

    (二)出台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办事流程、所需提交材料、办理期限等内容,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确保服务质量

    各职能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积极主动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和落实相关政策。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加快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四)做好宣传工作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对外宣传我市加快引进人才的政策措施。同时,县区和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咨询和宣传发动工作。

    本意见中“主城区”是指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城镇规划区、盘山县城、大洼县城。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本意见解释权归盘锦市人民政府所有。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盘锦市加快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高 科(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白卫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市发改委主任)、姜伟华(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孙波(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 马新华(辽滨沿海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张晓良(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王永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王太水(市教育局局长)、王岩(市财政局局长)、王庆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盖林(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苑秀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杨力(市统计局局长)、蒋立和(市科技局局长)、孙雅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梁军(市公安局副局长)、宋普光(市委人才办副主任)、
李宝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张广明(市国税局局长)、丁尚满(市地税局局长)、齐昌辉(市工商局局长)、张弢(市人民银行行长)、杨斌(盘山县县长)、孙洪军(大洼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双台子
区区长)、刘世杰(兴隆台区区长)、杨昕(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
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兼)、孙波(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