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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1〕2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决定(废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1-08-25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1〕2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决定(废止)

发布时间:2011-08-25 浏览次数:272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增强城区管理经济的能力,激发城区经济发展活力,真正使城区政府形成有职、有权、有责,责权利相统一的发展格局,促进城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确保上半年完成向城区放权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城区建设项目实际,现就下放城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作出如下决定:

    一、下放规划审批权,吸纳城区政府参与规划编制工作

    下放部分规划审批管理权。在区政府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设立规划管理分局,实行市、区双重管理,享受部分市级规划管理权限,负责日常规划管理工作。授权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组织编制辖区内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批;授权双台子区和兴隆台区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工业园区专项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的审批。凡由市规委会审批和授权区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审批的规划用地项目,一律由区规划管理分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全市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逐步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的全市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融合机制,吸纳双台子区政府、兴隆台区政府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参与城区发展建设各项基础设施配套规划的编制。赋予双台子区和兴隆台区政府初始建议权和预审权。

    二、下放部分土地审批和管理权

    在区政府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设立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实行市、区双重管理,享受部分市级国土资源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日常土地面积增减挂钩、土地储备、征收、拆迁管理等工作;负责土地出让底价的初审、参与土地拆迁成本的审核,报市政府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成立吸纳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地价审定领导小组,确定土地出让地价。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直接进入区财政,需上解市财政有关费用由区财政上解。经双台子区政府确认的双台子区旧城区改造项目(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和双台子区辽河新城7.64平方公里的起步区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授权区政府收取,按规定上解市里部分,区财政及时上解。双台子区辽河新城7.64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兴隆台工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市级规划路除外),由区政府自行配套。市县两级政府向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下放全部土地管理权限,具体权限参照辽滨沿海经济区执行,确需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审核)的项目,加盖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公章备案。

    三、下放对外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权

    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政府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对外商投资项目市级审批和核准权限,须报市外经贸局备案。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限制类及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的产业政策、宏观实行控制的申办企业由区政府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文,由市外经贸部门负责向上级部门申办。

    四、下放部分环保审批权和管理权

    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政府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对进入辖区内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企业排污总量核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保审批(10万平方米以下);餐饮服务娱乐项目的新、改扩建环保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夜间施工作业许可;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

    五、下放部分综合行政执法和审批管理权

    授权区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使民建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房产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工商、殡葬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同时负责本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商家店牌、立面装修及临时性占道市场的监察和审核备案工作。

    六、下放招投标监管权

    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政府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在辖区内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权。凡入驻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按法律规定自行组织进行,区政府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负责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市级以上政府建设工程项目及跨县区实施的建设项目除外)。

    七、下放建设项目的消防、抗震、墙改、安全、建筑市场监察、工程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审批权

    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政府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各项建设项目的消防、抗震、墙改的审核、验收和备案;赋予区政府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筑市场监察、安全监督、工程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的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须在取得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完费证明方可发放)。取消建设项目中,中介机构实行的建设工程履约担保事项。

    八、下放审批管理权限的时间和机构编制

    下放审批和管理权限的交接工作在市编办、人社局的组织协调下进行,确保在6月底前完成。要严肃人事编制纪律,严格执行人事编制规定,权力下放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相关机构、编制的设置,由市编办会同区政府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确定。

    九、下放审批管理权的相关要求

    要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和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区政府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在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部分审批和管理职能下放后,要认真搞好对接,精心研究和制定审批和管理办法,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市直各下放职能权限的部门,要认真搞好交接,组织专门培训,做好业务指导。同时要做好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区政府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

    附件:下放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下放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高 科(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市发改委主任)、徐吉生(副市长)

    成 员 孙国林(市政府副秘书长)、辛荣啸(市发改委副主任)、邢越(市编办主任)、王庆良(市人社局局长)、齐作忱(市服务业委主任)、王岩(市财政局局长)、盖林(市住建委主任)、林秀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志焕
(市规划局局长)、李之栋(市综合执法局局长)、王尚君(市环保局局长)、鲁晓明(市消防局局长)、(双台子区区长)、刘世杰(兴隆台区区长)、杨昕(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孙国林(兼),副主任辛荣啸(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