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市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09〕1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6-09
主 题 词:

盘政发〔2009〕1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06-09 浏览次数:1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更好地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推动全市统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是政府对经济社会实行宏观调控管理、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新的形势下,统计工作职能重要,责任重大,作用更加突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对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做好统计工作对全市加快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意义,真正把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重视和发挥统计部门的积极作用,提高科学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能力,切实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二)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工作负总责。在制定有关重大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发挥统计部门参谋助手作用。要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发展,经常听取统计部门的汇报,过问统计工作,帮助解决好统计工作和统计队伍建设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从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等方面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充分发挥统计机构的职能作用。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保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维护政府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牢固树立统计法制观念,带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能。

    二、加强统计组织建设,充实、稳定统计队伍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要加强大型普查工作力度,市级统计机构要设立普查中心,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支持县(区)统计机构设立普查中心,以便协调开展各项普查工作;要加强能源、服务业统计工作,设立能源、服务业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五)县(区)政府统计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统计人员,以满足统计工作的需要。常住人口在25—50万人的区,统计人员应达到25人左右;人口在50万人以下的县和25万人以下的区,统计人员应在20人左右。所需人员可在本地区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六)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要配备在编的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专职统计助理;要整合统计人力资源,各乡(镇、街道)要设立统计办公室或在有关机构加挂统计办公室的牌匾,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1人以上,负责本辖区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和城市社区至少配备一名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和聘用的统计人员要承接国家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七)企事业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配备专、兼职能源统计人员,承担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能源统计工作任务。

    (八)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整合统计资源,充分发挥政府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

    (九)理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各部门的关系。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的政府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工作协调。

    (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机构。各部门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实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部门双重管理,以部门管理为主,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管理为辅。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建立部门统计人员管理档案,部门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要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意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定期对部门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十一)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和发布制度。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经济工作和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抄送给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部门发布涉及全局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须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核准。

    (十二)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保证统计调查单位数据完整性。各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建设、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于每年2月末、8月末分别将上年度7—12月、本年度1—6月的基本单位名录新增、变更、注销情况以磁介质方式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具体指标包括:登记机关代码、部门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单位类别代码和单位更新类型代码。

    四、建立健全统计法制环境,坚持依法行政

    (十三)加强统计普法工作。广泛宣传普及统计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各界和被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要加强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协调,积极争取把《统计法》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学习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治意识。

    (十四)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设立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要配备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保证必要的法制工作经费,配备执法用车及其他办案工具。各级统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统计执法实务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统计执法人员贯彻执行《统计法》的能力和水平。要紧紧围绕经济普查、节能降耗统计、服务业统计、各级政府工作考核、县域经济考核等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和统计登记、统计从业资格等重点统计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要继续实行办案目标责任制,严肃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对一些重大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曝光,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十五)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市政府将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督查、巡查。对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各县、区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

    (十六)做好统计单位登记工作。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要依照《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统计登记。各级政府要在政府审批大厅开设统计登记窗口,并保证统计登记工作必要的人员、经费和设备,使统计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十七)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及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要求,明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工作进度。

    (十八)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平台资源,按照国家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标准,改造升级市、县二级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实现市与县(区)、县(区)与乡(镇、街道)的信息网上传输。加快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向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延伸,乡(镇、街道)统计办公室都要配备专门用于统计工作的数据处理设备,逐步形成覆盖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统计信息传输网络,实现政府综合部门、国家统计调查机构、各部门网络资源共享。

    (十九)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统计部门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为网上统计数据直报做好准备。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以网上直接报送为主渠道的信息处理系统,快捷、准确地传输统计信息。

    (二十)建设综合经济数据库系统。整合各部门统计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快建立以综合经济数据库系统为主体,以信息丰富、结构合理、高效安全、充分共享为特征的统计数据中心。加强统计门户网站建设。

    六、完善统计制度方法,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二十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统计制度方法。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强化数据质量的制度化约束,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坚持和完善GDP核算及主要数据下管一级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反映社会进步、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内容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加强能源、服务业统计工作和对县域经济统计工作的管理。深化工业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切实加强企业财务统计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科技统计工作,真实、客观反映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建立完善引进内资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与引进内资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引进内资统计工作。

    (二十二)加强统计监测,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监测和评价制度,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政府统计部门要做好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加大网络运用与服务范围,满足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围绕资源型城市转型,组织开展重大课题调研。加强对社会公众服务力度。各级统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站等平台作用,满足社会公众服务需求。

    七、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加大统计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二十三)进一步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任用。选拔、任免和调配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干部,要事先征求上级统计机构的意见,配齐、配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

    (二十四)努力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重视高素质、复合型统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或招聘高素质人才,努力改善统计干部队伍的人才结构。深入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努力营造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的工作氛围。

    (二十五)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力度。要保证国务院和省政府组织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专项工作经费和普查员补助经费。各级政府为满足本地需要增加统计调查任务的,要保证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补助经费。

    (二十六)加强信息工程建设。要在全省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下,统一采购配备计算机硬件设备、统一开发应用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统计信息主体工程建设一次性投入由省、市、县财政负担,日常维护、更新改造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统计局要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划、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