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市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06〕4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废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19
主 题 词:

盘政发〔2006〕4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废止)

发布时间:2008-09-19 浏览次数:18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和许可工作机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规范和发展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服务中心管理。成立盘锦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行管办),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内部运行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各部门派驻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评;配合市编委办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督查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社会公共服务和便民事项的办理及运行情况;受理服务对象的咨询与投诉;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对县区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加大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力度,最大限度增加进入率。市行管办要在2005年进行行政审批项目第三次清理的基础上,对不利于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清理,力争实现我市行政审批项目总量在全省最少。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同时,清理各部门在服务中心外审批的项目,已进入服务中心的部门所承担的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服务中心。2007年,全市行政审批项目的进服务中心率要达到90%以上。对暂不能进入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办理的审批项目,要在本部门设置窗口,打造绿色通道,所办理的项目全部实行“五公开”(即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公开)制度,并纳入市行管办的监督、管理和目标考核范围。对由于条件限制暂不能进入服务中心的公安和交警等部门,要继续采取设立分支机构的办法,纳入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市行管办要会同市公安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2007年上半年实现对外
办公。市行管办要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坚持网络化管理、制度管理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

    三、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对窗口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窗口人员、进窗口审批项目以及日常审批工作的管理。各部门要推荐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负责窗口工作,选派科级干部任窗口首席代表,要向窗口充分授权,条件成熟可考虑业务行业审批项目集中的部门内科室全建制进驻服务中心。

    要进一步提高即办件比例,力争即时办结率提高到50%。严格规范审批收费,凡与已进中心的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事项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必须进入服务中心办理,并逐步实现网络收费。所有进入服务中心的收费项目,一律在窗口核定,在结算中心缴纳,严禁核缴分离。要取消一切收费自由裁量权,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规范窗口审批印鉴模式,除国家、省、市印鉴外,各部门审批表及批件必须使用审批专用章。

    要启动并联审批制度,市级审批权限内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登记注册及其他由市直各部门代为办理的重点项目,凡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均可由市行管办牵头协调,组织试行并联审批。

    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的要求,将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政府信息化资源平台,实现政府网络平台与服务中心及各部门联网,逐步完善网上公告、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管功能,实现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等事项。进一步探索社会劳动保险、城镇医疗保险以及居民供水、供电、供气等社会服务和便民事项列入服务中心管理,探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服务中心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待条件成熟后纳入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要做好房产服务大厅全程办理负责制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应的考核、管理制度,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适时在全市推开。

    四、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市行管办、监察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暗访和明查相结合、日常考评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等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进入服务中心、分中心和窗口项目的办理情况,严格违规办件的查处,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对县区服务中心的指导,督促县区尽快建立服务中心,全面提高公共行政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对涉及服务中心内部运行机制和考核办法由市行管办统一制订并实施。

    附件:1盘锦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审批规定

          2盘锦市行政审批集中办理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3盘锦市建立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制规定

          4盘锦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盘锦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审批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规定。

    一、并联审批的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登记注册及其他由市直各部门代为办理的重点项目、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均实行并联审批。

    二、并联审批的工作程序

    并联审批按照“牵头部门受理,转递相关部门,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完成办理”的工作要求进行。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兑和咨询服务工作;相关部门负责所涉及审批、上报和反馈工作。

    (一)牵头部门受理。由牵头部门受理并联审批事项。工商局为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为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牵头部门,其他涉及3个部门以上的并联审批,办理事项的第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受理登记后,由牵头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向申请人提供须知和表格(含各相关审批部门需要申请人填报的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并要求申请人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转递相关部门。凡依法行使与申请办理项目相关事项审批职能的部门,为并联审批相关部门(简称相关部门)。在申请人做好材料准备并报牵头责任部门后,牵头部门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内容,以抄告单的形式转递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三)同步并联审批。各相关部门收到牵头转递的有关材料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全时,应及时请申请人补充),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牵头人。

    (四)限时完成办结。各相关部门应从接受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或联审会议决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审批或报批工作完成后,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反馈牵头部门。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抄告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窗口统一答复申请人;需要报请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综合相关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三、其他规定

    (一)办理并联审批项目需要现场踏勘的,由牵头部门向市行管办申报,有必要的由市行管办统一组织进行联合踏勘。

    (二)对于涉及部门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重点项目,牵头部门应向市行管办申报,由市行管办召集、主持召开联审会议,研究、协调并联审批中的有关问题,并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联审会议纪要的要求办理联办事项,联审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由市行管办协调解决。

    (三)各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各个阶段,应及时将事项办理情况抄告市行管办。

    并联审批事项办理的具体程序,由市行管办制定。

    附件2

        盘锦市行政审批集中办理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工作,强化对行政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对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和公民、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进驻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责任追究原则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和实事求是、从严治政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

    三、责任追究内容

    (一)已进入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的审批项目仍然在原部门办理的。

    (二)已进入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的审批项目的收费未在服务中心(或指定地点)收缴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增加不合理的审批程序的。

    (四)不履行并联审批职责,或并联审批责任不清,并联审批项目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不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办件的。

    (六)以权谋私,对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的。

    (七)违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暗箱操作”,造成社会影响的。

    (八)服务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造成影响的。

    (九)擅自离岗的。

    (十)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又不告知理由的。

    (十一)办事效率低下或者有意拖延、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

    (十二)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影响政府形象的。

    (十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十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十五)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不移交及不及时移交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

    对行政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取消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资格,调离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实施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除责令改正外,给予部门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二)对市政府确定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求进入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实行集中办理,部门仍以各种理由、各种方式在审批中心以外继续受理,给予部门批评或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三)对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不好,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和影响,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四)对进驻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凡被投诉并查实的,根据情节和责任,给予直接责任者停职离岗培训处理,问题和情节较重的,给予部门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五)对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等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五、责任追究程序

    (一)市行管办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及对违规人员的调查核实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部门的监察工作。

    (二)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违纪的,由市行管办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监察局同意后,由窗口人员所在部门和监察局处理。 

    (三)责任追究的结果与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挂钩,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晋职晋级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附件3

        盘锦市建立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制规定

    为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进驻市服务中心、分中心以及在本部门设置审批窗口的市政府各部门均应向窗口派驻一名首席代表。

    第二条首席代表由科级以上的公务人员担任,人选由本部门提名,经市行管办考核同意后上岗,接受本部门和市行管办双重领导。

    第三条首席代表由部门充分授权,代表本部门在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办理以下行政审批事务:

    (一)本部门审批事项的直接受理权。

    (二)标准和条件明确事项的直接办理权和最终审批权。

    (三)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办理协调权和提出审批意见权。

    (四)涉及审批收费的核定权。

    (五)代表本部门参加联审会议。

    (六)负责本部门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本部门与行管办的工作协调,协助行管办做好本部门窗口的管理工作。

    附件4

        盘锦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市服务中心、分中心以及在本部门设置审批窗口的市政府各部门在履行审批工作职权时所使用的公章。

    第二条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审批专用,凡进入市服务中心、分中心和本部门窗口的审批项目的批准文件在市内必须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部门对发往外市或上报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加盖审批专用章的批文即到即办。

    第三条除国家、省、市印鉴外,各部门审批表及批件上不得使用其它印章,违者按违规违纪处理。

    第四条各类审批项目的完成以加盖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

    第五条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市政府各部门派驻服务中心、分中心和窗口的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审批专用章由市行管办统一要求刻发和监督管理。市政府各部门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市行管办确认,并核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