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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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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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盘政发〔2005〕35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废止)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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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09-12 |
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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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政发〔2005〕35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0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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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盘政规〔2000〕5号)规定,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和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5000元调整至46000元。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