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内部办公平台
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阅读
信息上报
网站支持IPV6
搜索
首页
盘锦简介
要闻动态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市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05〕35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12
主 题 词:
盘政发〔2005〕35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08-09-12
浏览次数:
228
次
操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盘政规〔2000〕5号)规定,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和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5000元调整至46000元。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闭
打印
上一篇:盘政发〔2005〕36号 关于发布市本级第三批取消、转移、下放及变更、保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
下一篇:盘政发〔2005〕34号 关于公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一批监管企业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