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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04〕37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04
主 题 词:

盘政发〔2004〕37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04 浏览次数:93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农垦局《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农垦企业及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的范围及时间

    从2003年7月1日起,将我市辖区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离退休(职)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必须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或符合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认定资格的农垦企业在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符合国家离退休(职)条件的或符合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认定资格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

    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非农企业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上年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60%确定。经济收入较高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其缴费基数可在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确定。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资金,从土地耕作面积等收益中支付,采取与土地耕作面积挂钩等办法合理确定。征缴额按种植业、养殖业折合的常年产量计算的土地面积分摊额确定。每亩承担缴费基数,水田平均收益200元/亩,旱田平均收益150元/亩,养殖业平均收益230元/亩。对企业应缴的统筹金未达到全市人均土地面积应收额标准的,按全市人均土地面积收益平均额标准计算。其计算公式:

    ①全市人均亩数=全市水旱田亩数÷全市应参保人数。

    ②农场人均亩数=农场水旱田亩数÷农场应参保人数。

    ③低于全市人均亩数=全市人均亩数-农场人均亩数。

    ④低于全市人均亩数应缴额=低于全市人均亩数×土地收益额×缴费比例×农场应参保人数。

2缴费比例

    农垦企业缴费比例按企业缴费比例15%确定,以后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直至19%为止;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8%。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

   1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须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同时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经核定后持登记证件及手续到征缴部门办理缴费。首次社会保险登记后,逐年进行登记证年检,缴费人数、基数核定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可按月缴,也可按季、半年、年缴纳。从事农业生产单位首次缴费时应预缴半年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额。

   3农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由地税部门征收。

   4自农垦企业参保之日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按规定上解个人账户基金并做到记清做实。

   5无能力参保的农垦企业中的在职职工,经本人申请,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保并按18%规定缴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农垦企业职工2003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养老金按130元/月标准计发。

    2003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计发退休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三年的,未缴费年限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为保证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按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130元的差额部分(简称“待遇差”),采用分年按不同比例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待遇差的补贴标准为:参保后第一年内(自然年度,下同)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第二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三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五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六年后(含第六年)退休的人员,按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不再实行限额。

    2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人员,按国家、省统一政策核定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3参保后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按国家、省统一规定执行。

    4无能力参保的农垦企业中的在职职工,经本人申请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保并按规定缴费,符合退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此次农垦企业职工参保后退休基本养老金的政策执行。

    5农垦企业参保后,单位缴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欠缴半年以上的,其退休人员暂按实际计发的养老金50%的标准支付,待单位全额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原发放额与原确定的标准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6自2003年7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按本市上年社平工资3个月标准计发;遗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50元/月标准计发。 对2003年6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其遗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规定纳入统筹范围,自2003年7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支付。

五、审批办法

    1新参保的农垦企业中,2003年6月30日前已离退休人员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企业所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认定,符合离退休(职)条件的,自2003年7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

   2新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2003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由企业所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相关政策

    1农垦企业参保后,其职工在本地区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经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视同缴费年限,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新参保农垦企业在本地区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至2003年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按规定的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原农垦企业发放养老田收回。2003年6月30日前的退休(职)人员拖欠的退休费由农垦企业解决。

    3实行撤场建区、建镇的农垦企业,已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省、市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农垦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实行工资制(有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工资审批手续)的干部,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政策执行。

    42003年6月30日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离退休(职)人员,继续执行原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5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