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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05〕26号 关于加快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04
主 题 词:

盘政发〔2005〕26号 关于加快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09-04 浏览次数:11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辽政发〔2005〕16号),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和生产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1到2010年,全市农机总动力达到68.4万千瓦,年均增长 3%,农业机械总值达到3.63亿元,年均增长4%,大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750台,水稻栽植机械达到3000台,水稻联合收割机达到400台,千公顷耕地平均拥有农业机械动力5863千瓦,综合农业机械化水平达到67%;农业机械实用技术覆盖率达到 80%;建设水稻生产、芦苇收割、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各类农业机械化示范区9个,综合机械化水平均达到80%以上,部分乡村达到90%以上。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落实国家、省农机补贴政策。被列入国家、省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级支持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及省相关部门要求,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市农机部门负责对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县区的优先补贴条件进行核定,对项目执行情况及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审定、上报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计划。

    3逐年提高农业机械化资金投入。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对农机专项资金设置专户管理,完善以国家投入为引导,个人、民营、集体为主体的多元化农机投入机制。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落实的下一年度农机专项资金数额的25%,确定本级下一年度农机专项资金数额,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同级农机主管部门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市、县区财政购机补贴专项资金,可以用在本地区重点推广的省级支持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价格较高的大型种植业生产机械上,或是本地区农机部门确定重点发展的其它农业机械上,以及各类农机项目区建设上。

    4对从事农业机械销售、生产作业的经营者或服务组织给予税收优惠。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免征营业税;农机服务免征所得税;批发和零售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销售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增值税。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先由农民或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提出免税申请,再由税务部门予以审批。

    5加大发展农业机械化信贷支持力度。县、乡政府要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各级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原则,加大支农贷款中农业机械春秋生产性贷款的投放比例,优先支持燃油、农机具维修贷款。

    6建立农业生产用燃油补贴政策。2006年,各县要分别确定一个农业生产用燃油补贴试点乡镇,市、县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对试点乡镇的大型拖拉机春秋两季水田机械整地、水稻机插秧、水稻机收割三项作业用燃油进行补贴,经过1—2年的探索,在全市逐步推广。

    三、优化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

    7进一步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为解决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存在的农机装备结构不合理、使用效益低、农机品种不平衡、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在确保农业机械总量稳步增长的前提下,调整大中型机械与小型机械、动力机械与配套机械、种植业机械与农村其他各业所需机械的比例。在加快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芦苇收割机械化的同时,积极引导、促进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和旱作节水生态农业的全面发展。

    8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根据区域化、标准化种植的需要,在全市水田地区发展以机械化栽植和收获为主的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含规格化软盘育苗技术);在全市大部分地区发展棚菜生产机械化、渔业生产机械化、畜牧业机械化;在盘山县东北部、西部旱田地区发展保护性耕作技术;在盘山县西部的东郭、羊圈子苇场,大洼县南部的赵圈河、辽滨苇场发展芦苇收割机械化。水田机械整地要因土质条件不同采取一年秋季翻耕、两年春季旋耕,或一年秋季翻耕、一年春季旋耕的作业方式。

    四、促进科研开发、新技术推广和机制创新

    9积极鼓励和支持市、县农机技术推广站与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联合研制、试验、开发适应我市农业生产需要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以及与农业机械化新技术配套使用的其它设施。加速有市场价值科研成果的商品化进程,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做到科研、生产、推广相结合,搞好农业生产领域全方位的农业机械技术创新。

     10加强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推广。以节水、节种、节肥、抗旱、保墒、培肥地力、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大力推广水稻规格化软盘育苗、水稻插秧、水稻收割、芦苇收割、旱田保护性耕作、玉米精量播种、棚菜、畜禽和水产养殖9项农业机械化技术。

    11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区要与建设其他农业项目区整合,各县要建立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乡镇,各区及石山种畜场要建立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村。同时,积极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12创新农业机械化管理机制。将农机行业管理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上来,依法保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权益。

    五、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3加强、完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建设。支持、鼓励现有的县级农机服务中心站、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转变投入、运行机制,扶持、发展壮大和完善现有的农机大户、农机股份合作制经营生产服务组织,支持、鼓励成立民间中介服务组织、机具租赁服务组织、专业协会等;建设投资多元化、运行机制灵活、有活力、服务形式多样、以民营为主体的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框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乡镇农机区域管理站。

    14开拓农机化服务市场。重点建设农机维修、销售和作业三大市场,支持、鼓励农机跨区作业,提供信息、维修保养、零配件供应等公共服务。

    15开展农机技术推广服务。市县农机技术推广站、乡镇农机站要负责农业结构调整、耕作制度改革、合理利用和节约自然资源等公益性示范项目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其必要的经费支出,在履行公益性事业服务的基础上,农机技术推广部门可以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要,开展多种经营,提供有偿服务,增强服务功能。

    16加强农机信息网络建设。县、乡两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信息设备,做好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及时了解市场需求信息提供方便,合理配置资源,引导农机服务主体有序流动和创造最佳效益。

    六、建设高素质的农业机械化队伍

    17加强农业机械化人员培训。要把农业机械化人员培训与阳光工程结合起来,利用高、中等院校资源加强农业机械化人员培训;发挥县级农机学校的优势,开展各类农机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维修人员、使用人员和农机大户的培训工作。建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复杂农机具上岗培训制度,提高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应用水平。

    18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完善高中级农业机械化科技、管理人才培养和职称评定工作,建立岗位人员进修制度。

    七、依法加强农业机械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9提高农机行政执法水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切实加强农机行政执法和监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机行政执法水平。

    20加强农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农机产品质量鉴定和认证制度,对鉴定不合格和未取得认证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和推广。各级农机、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要经常对农机市场进行检查、检验和监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和零配件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21加强对农机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农机修理网点技术合格证发放制度,实施农机修理人员就业准入,规范农业机械维修市场秩序;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农机部门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农机部门检审、考核未达到技术标准的农机维修网点,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22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机生产安全工作,依法加强对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经常性地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进一步提高机车挂牌率、驾驶员持证率、机车及驾驶员检审率,对未参加检审的农业机械禁止从事生产作业和上路行驶,防止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好其他农用机械的牌证和安全管理,建立和推行农机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切实提高农机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农用机械的技术完好率和安全使用水平。积极推进创建“农机安全村”活动。

    八、加强组织领导

    23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各县区要将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农业机械化发展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及相应的配套政策。

    24强化农业机械化管理的组织保障。各级农业和涉农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全市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市农机局对全市农机行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科研教育、推广培训、安全监理、销售及维修行业管理等工作;各县区农机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乡镇农机站或乡镇农业综合站具体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