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政发〔2004〕2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今年以来,市政府各部门对由本部门起草的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有关文件中涉及的17项行政许可事项。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文件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决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附件:1盘锦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盘锦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自设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