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出口退税市、县(区)分担的预算管理问题
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盘政发〔2003〕23号),市本级和区2002年12月31日前建立的企业、县所有企业的出口退税,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和收入分享比例由市、县(区)分别负担。市本级和区2003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的出口退税,市以下部分,市和区按4:6比例分别负担。对坐落于核心区(原溢洪区)企业的出口退税,市以下部分,由市本级负担。市经济开发区新建企业的出口退税从2003年1月1日起5年内自行负担15%,2008年1月1日后,按4:6比例由市和区分别负担。市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业务的出口退税,按属地原则和收入分享比例,由企业所在县(区)负担。
二、关于出口退税基数的核定问题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确定的原则,以省核定的我市2003年出口退税基数以及县、区2000年至2003年应退税数占全市同期应退税数合计的比例确定各县、区出口退税基数。有关基数核定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以改革为契机,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外贸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外贸出口由收购制向代理制的转变,降低收购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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