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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04〕8号 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02
主 题 词:

盘政发〔2004〕8号 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09-02 浏览次数:384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驻盘各部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3〕30号)精神,顺利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营房保障

   (一)各县区在编制总体规划及各类建设专业规划时,要主动与驻军单位沟通,由军队单位提供相关的水、电、气、热现状及需求资料,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纳入城市(城镇)的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建设规划。对于军队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线与地方市政干线相连接的,要铺至军队营区边界,但为防止水质污染,军队自备水源不得直接与市政供水管线相连接。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对营区、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使用市政供水、电、气、热的,实行分户计量,按当地居民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

   (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不得征收自来水厂、天然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等建设费用;取消水电气热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水电气热和道路等的建设费或配套费。

   (三)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住房的,逐步由社会供应。地方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大力支持军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尤其是鼓励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计划上优先安排。军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每年向当地计划、建设、土地、银行部门申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四)对军人和军队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购买,减半征收住房交易手续费,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并享受国家税费减免政策。对军队已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办理房屋产权证,并简化有关手续。

    二、交通运输保障

   (一)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队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并实行政府定价。现役军人凭“士兵证”免费乘坐市内国有公共汽车;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免费乘坐市内国有公共汽车,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可按票价的50%享受优待票。

   (二)200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军队营区全部通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的公共交通线路,可采取定时班车的方式进行营运。

   (三)对于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未纳入公路网的、军事管理(管制)区外(以民用为主)的村级公路,原则上可由军队直接移交给当地乡、镇政府,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畅通。县、区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军用公路的维修养护,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支持,土地、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要为军用公路维修提供便利条件。

   (四)石油销售企业要为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的部队和高速公路沿线确定油料供应点,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加油服务,并免收代储代加费。石油销售企业供应的军队代储油,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规定,纳税时从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三、医疗保障

   (一)对距离军队医疗机构50公里以上单位的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到就近的地方医疗机构就诊,政府主办的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免20%。

   (二)地方医疗机构对就诊的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凡急诊、危重病员要先救治后收费。政府主办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军人病房。

    四、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一)军队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按属地政策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分流安置到地方的职工,军队原单位要提供有关材料,并协助做好社会保险手续转移工作。职工的连续工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与当地投保职工同等待遇,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军队单位参加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其中:符合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的军队单位,参加地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费。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补缴养老保险费;符合企业参保范围的军队单位,参加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在军队单位按规定应参保前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按照辽劳字〔1996〕100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时间,凡未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应补缴,无力补缴的,职工退休时可按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实际储存额计发基本养老金。军队单位已经参加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的,原办法不变。

   (三)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后,成建制改为企业或撤销的单位,改制或撤销前工龄满30年或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干部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职工,如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单位须一次性补缴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金。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不含撤销单位),可与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在5年内分期缴纳。

   (四)鼓励原军队单位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原军队单位国有企业或改制后转为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办《再就业优惠证》,并凭证享受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

   (五)军队职工分流安置中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纳入地方管理体系。下岗失业人员可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一站式”服务中提出培训申请和鉴定申报,并由地方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个人意愿和市场需要组织免费培训。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纳入地方管理体系。由军队职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受理,并根据军队职工的特殊情况,提供便捷服务。

   (六)移交地方前已在军队单位评定了专业职称的,符合以下条件,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应予承认:一是由有专业职称资格评审权的军队单位组织评定的经济、工程、卫生、统计、会计、审计、教师、档案、翻译共9个系列的高、中、初级职称。二是1993年至1998年过渡期间,由军队评定的经济、会计、统计3个专业中、初级资格(军级单位评定的中级资格,师级单位评定的初级资格)。在军队单位评定的技术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予承认。

   (七)军队单位移交地方后,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资格,按管理权限,由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对于符合上述规定予以认定的资格,由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更换全省统一的资格证书,并将有关材料装入个人档案。

   (八)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税务部门要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办理脱钩手续时因改变登记事项引发的变更登记费,减半收取。对自谋职业的原军队单位职工首次申请小规模私营企业经营的实行试办期制度,从事商贸经营的,试办期1年;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经营的,试办期2年。试办期内,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检费。

   (九)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安置经费和军退职工的生活、医疗待遇,按时完成安置任务。

    五、组织领导

   (一)我市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建设纳入“双拥共建”工作内容。成立盘锦市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盘锦军分区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计委、建委、城建局、交通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石油销售企业、供电企业及盘锦军分区政治部、后勤部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县区亦应设立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把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对驻军后勤社会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军队衔接和沟通,将军队急需项目及时报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确保顺利实施。

   (三)各级工商、物价、建设、质检等部门要把承担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任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格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要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合同欺诈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认真受理军队相关部门提出的有关咨询、投诉、举报等事宜,严肃查处破坏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各类违法案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军分区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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