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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令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此文件废止)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盘锦市城区除运雪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05
主 题 词:

(此文件废止)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盘锦市城区除运雪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1-05 浏览次数:328

《盘锦市城区除运雪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3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0年12月27日发布的《盘锦市城区除运雪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代市长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盘锦市城区除运雪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区道路畅通、通行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区除运雪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我市除运雪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市除运雪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除运雪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兴隆台区、双台子区政府及辽河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成立除运雪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除运雪工作。

    气象、公安、财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除运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区除运雪工作是一项社会义务。在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除运雪工作以义务清除为主,按照区域管理、分片包干的原则,采取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城区中小学可不承担社会除运雪义务。

    第五条城区除运雪可以实行有偿服务,由区政府及辽河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除运雪费用,用于统一除运雪。

    第六条城区除运雪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除辽河油田矿区的城区主要街路及出入口的机械除运雪工作,同时对全市除运雪工作进行宣传、监督、考核和发布信息等。

    (二)兴隆台区、双台子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主要街路及出入口机械除雪道路余雪的除运工作;负责辖区内其余街路的除运雪工作;负责管理辖区内临街“门前四包”等责任单位的除雪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社区、物业小区完成除雪工作。

    (三)辽河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负责辽河油田矿区内街路的除运雪工作;负责管理辖区内临街“门前四包”等责任单位的除雪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物业小区完成除雪工作。

    (四)临街单位和经营业户负责“门前四包”责任区除雪工作。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物业小区除雪工作。

    (六)公交车辆始发站、终点站、公交车辆场由公交公司负责除雪工作。

    第七条公安交警部门在除运雪工作中负责疏导车辆,保障除运雪等特种车辆出行。根据除运雪所需,对部分街路进行短期封闭。根据除运雪指挥部指令执行交通管制。

    第八条除运雪工作要符合以下标准:

    (一)除雪责任区应达到不空、不漏,各责任地段除运雪任务落实到人(或单位),所有地段都应签订责任状;

    (二)除雪达到无雪道、雪条、冰包,达到露地面、见道线、露路边石;

    (三)积雪必须堆放到马路牙石以上,同时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方便市民出行及不影响市容;

    (四)严禁将含有融雪剂的残雪堆放到城市绿化带内;

    (五)需要运出的积雪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堆放。

    第九条降中小雪形成的积雪要在雪停后24小时内清理完毕;降大暴雪形成的积雪要在雪停后48小时内清理完毕。堆放的积雪如影响市政设施完好、市民出行及市容,要按照除运雪指挥部的指令及时运出。

    使用机械设备除雪应避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花草树木。

    第十条对城市除运雪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运雪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责任区内清除积雪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处以清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1000元;

    (二)对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向冰雪路面播撒沙土、灰渣、残雪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向城市绿化带内堆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对妨碍除运雪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除运雪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