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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卫生创建工作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1 浏览次数:120

盘政办发〔2016〕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卫生创建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        

 

盘锦市卫生创建工作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总体目标,以改善城乡宜居环境、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高质量管理,为我市全面转型、向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总体目标

    (一)我市力争在2017年底前实现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目标;

    (二)到2020年,力争80%的乡镇(街道)达到省级卫生乡镇(街道)标准、50%的乡镇(县城)达到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

    (三)到2020年,力争60%的行政村(社区)达到省级卫生村(社区)的标准。

    三、规划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筹安排;

    (二)明确职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四、规划年限及范围

    (一)规划年限。本规划年限为2016年至2020年。

    (二)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全市各区县、经济区。

    五、实施步骤

    (一)创建启动阶段。制定盘锦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成立创建工作机构,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制定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全面实施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各创建责任单位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和目标任务要求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省卫生创建标准。

    (三)自查申报阶段(2016年5月31日前)。市、区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各级爱卫办要对照国家、省级卫生创建标准,梳理问题、查漏补缺、加强整改;邀请省爱卫会专家组指导,外出学习先进经验等,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各责任单位做好资料收集、汇总工作;完成创建工作汇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向省爱卫会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验收的书面申请。

    (四)巩固迎检阶段(2016年6月—11月30日)。逐步完善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卫生管理水平,做好申报和迎接暗访、检查、督导和评审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成员单位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真抓实干,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创建活动。

    (二)爱国卫生创建工作每年要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

    (三)设立关于环境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

    (四)按照卫生创建标准、卫生创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由市爱卫办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组织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和阶段总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五)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卫生创建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抓落实。要切实把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任务,实行目标管理。要完善创建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考核和通报制度,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和问责制。

    (六)强化宣传、广泛发动。要在全社会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的意义,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发挥出来,营造“全民创卫、全民共享”的良好氛围,使人民群众理解创卫、支持创卫、参与创卫,真正成为创卫的不竭动力。

    (七)健全机制、加大投入。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和创卫的投入机制、法规机制、督查机制、奖惩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投入,安排创卫的基础设施建设、除“四害”、健康教育等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创卫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