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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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快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按照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总体安排,特启动《盘锦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用立法推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步伐。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持续攀升等多重条件作用下,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新老水问题相互交织、更加凸显。水约束趋紧越来越成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瓶颈制约,节水工作迫在眉睫。
(一)制定《条例》是落实“节水优先”的必然要求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和环境的控制性要素。2014年3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对保障国家水安全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和技术,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实施全社会节水行动,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
水安全中的老问题仍有待解决,新问题越来越突出、越来越紧迫。我市缺水已全面亮起红灯,全面推动开源节流工作刻不容缓。一是总量并不丰富。全市水资源总量3.36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260立方米(为全省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1/3;全国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1/8);境内有中型水库六座,水库兴利库容1.02亿立方米,与12.3亿立方米的用水总量相比较,调节能力明显不足;大型河流接纳大量污水,水质较差,利用率偏低。中小河流多为季节性河流,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并存。二是用水效率不高。万元GDP用水量107立方米远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市现状再生水利用仅为日总用水量1,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定的目标差距较大。新时期、新形势,更需要我们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水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认真实施节水行动,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树立节水即减污,节水即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观念,依法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二)制定《条例》是创新节水方式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市节约用水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全社会水忧患意识普遍不强,“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营造没有形成。特别是盘锦处于九河下梢的地理区位,河流众多易给市民造成淡水资源丰富的假象,水危机意识缺乏、节水意识不强烈普遍存在,舆论倒逼节水、社会监督浪费的机制尚未全面建立;二是节水优先地位尚未确立,“节水优先”理念与水安全过程管理结合不够。在解决缺水问题时,重开源、轻节流,供水工程、调水工程越建越多,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逐年攀升。不善于挖掘节水潜力,不善于从流域、区域全局来分析水量供需平衡;三是节水精细化管理水平偏低,“要我节水”的刚性约束不够。在法律方面,迄今为止我市尚未出台节水法规、水规章,浪费水的行为尚未被列入水行政执法范畴;在标准方面,节水标准体系还不够健全,与涉水管理制度衔接配套不足,与水资源精细化管理要求不相适应;在政策制度落实方面,节水考核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一并实施,但考核流于形式,缺乏追责问责措施;四是用水主体节水激励不足,“我要节水”的内生动力不够。一方面,水价的杠杆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对用水户刺激不够。水价偏低,还难以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难以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水费支出在生产生活总成本中的占比还很低,导致节水积极性不高,节水经济效益不显著;另一方面,节水激励政策机制不健全。节水需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用水户来讲,如果节水成本得不到弥补,就会产生负效益,甚至陷入越节水越吃亏的怪圈,因此必须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政策。
基于以上问题,用立法引领和推动盘锦经济社会调整优化、创新发展思路和方式方法,很有必要;把节水贯穿水利工作的全过程并进而融入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方面,很有必要。
二、起草的简要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市水利局迅速成立了节水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以及充分借鉴省内外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并先后征求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盘锦水务集团、油田供水公司、振兴生态造纸厂等用水大户的修改意见,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相关条款进行反复推敲和完善,先后进行十次修改完善。今天各位看到的是第十一稿,共六章39条,主要就明确节约用水部门职责分工、节约用水管理体制、用水管理、完善节约用水措施以及加强节约用水的监督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明确节约用水部门职责分工
按照现行体制和部门职责,节约用水工作涉及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多个部门。《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要求。据此,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突出我市社会治理精细化特色,对基层政府和人民群众自治组织、政府派出机构进行赋权。《条例》第四条规定,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和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二)关于明确节约用水管理体制
节约用水管理的核心,在于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制度。本次立法中,对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做了细致规定,约占草案的五分之一。第六条规定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定额,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确定了将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使用城乡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含2000立方米)用水户、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经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于7个工作日内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区年度用水总量,分解分配年度用水计划,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依据地区年度用水计划,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并定期检查考核(第九条)。
(三)关于完善节约用水措施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条例》分别对全社会、全行业节
约用水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严格农业灌溉用水。农业用水约占我市用水总量的五分之四,农业灌溉用水是节水工作最重要的一环,规定农业灌溉用水应当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强计量管理,逐步开展灌区信息化建设,提高农业用水科学管理水平。农业灌溉用水有偿使用(第十九条)。,二是严格工业用水。规定工业企业应当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减少用水消耗和污水排放量。(第二十条)。三是严格特业用水。规定经批准从事洗车业务的,应当采用节水洗车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使用节水器具。洗浴中心、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第二十二条)。四是加强管网和供水设施管理。规定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用水户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和节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管网巡查,保障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应当及时抢修。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有人等应当对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消防、环卫等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渗漏、流失。(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五是鼓励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将非常规水源利用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市政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洗车业、建筑业等特业用水以及高耗水企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