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救助补助标准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低保标准由792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1.8倍低保标准执行,为1440元/人月;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为两种,其中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3倍低保标准执行,为2400元/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2.5倍低保标准执行,为2000元/人月;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一至四档分别为713元/人月、668元/人月、618元/人月、571元/人月。
新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各县区将对新申请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对已经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保障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