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帮助企业自觉纠正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和柔性执法,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在法治框架下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帮助企业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经营压力,努力提升发展服务新境界,将优化营商环境落地落细落到位。
今年6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位于大洼区新兴镇的大洼光明化工厂循环水未自行开展TOC总有机碳监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6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调查。8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有“温”又有“度”的执法,更有助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实现执法目的。此案中,按照行业标准要求,企业需要开展循环水TOC总有机碳监测。企业在市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指出问题后,积极配合,立即进行整改,5日内完成整改任务。与《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处罚相得益彰。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下达整改决定和不予处罚决定,既尊崇了法治,也彰显了执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