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
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和柔性执法,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在法治框架下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帮助企业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经营压力,努力提升发展服务新境界,将优化营商环境落地落细落到位。日前,对一家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企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4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的盘锦国瑞升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危废暂存间标识牌不符合规范。
盘锦国瑞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标准规范设置危废暂存间标识牌,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企业此类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盘锦市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第4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盘锦市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本案中,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确实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免罚清单》的条款,对其行为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罚款)的决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监督其限期整改,既使企业受到了教育,又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