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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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20-003541 主题分类: 2020年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关于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提案》第125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11-04
主 题 词:

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关于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提案》第12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1-04 浏览次数:576

孙秀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成立业主委员会工作已经列入我市重点完成的2020年十二件民生实事之一,为保障业委会顺利成立,我局出台了《盘锦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业委会的经费来源。同时正在起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将以市政府名义下发。

  一、关于制定《盘锦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则》。《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我局完成了《条例》施行后的8项配套制度建设和物业管理8个示范文本的制订工作。8项制度分别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暂行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考核暂行管理办法》《承接查验办法》《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及评分标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8个示范文本分别是:《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文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通过制度规范,推动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部采用物业管理示范文本,全面提高物业服务及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今年我局把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做为一项工作任务,已出台《关于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的指导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干部、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含退休)、劳动模范、专职网格员等骨干力量通过选举进入业委会任职。吸纳有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环境管理等专业特长的业主加入业主委员会。

  二、关于明确物业公司阻挠或不予配合业委会成立的处罚主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移交资料、财物或者擅自撤离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到我市,处罚权集中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各级综合执法局。

  三、关于明确规定业委会的经费来源。为调动业委会成员积极性,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市住建局出台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放津贴指导意见,津贴发放标准可根据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收入状况确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