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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03 浏览次数:865


为深入推进我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保障市场主体运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从源头上护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盘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盘锦市清理影响振兴发展做法工作实施方案》《盘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改革攻坚实施方案(2023—2025)》等文件要求对我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工作,通过清理,拟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实施部门按照程序实施清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部门会同其他实施部门进行清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了汇总审核,提出拟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废止理由如下:

1.其中盘锦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盘锦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盘锦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3件规范性文件废止理由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更新,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2.其中《盘锦市城区除运雪管理办法废止理由我市已完成环卫市场化改革,办法中政府承担的清雪任务已由环卫处变换为环卫服务企业,此文件内容已不适用

3.其中《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废止理由国家、省政策不断更新,已经印发新的文件对原政策进行了调整

解读单位:盘锦市司法局

解读人:刘辉

解读电话:0427-3417012

原文:盘政发〔2024〕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