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四次文物普查。2023年12月,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19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起草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二、总体要求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逐步完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主要内容
(一)普查时间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二)普查范围
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245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普查组织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盘锦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市文物普查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县(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普查经费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区)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五)普查要求
普查中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解读单位: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解读人:吴月
解读电话:0427-2810663
原文:盘政发〔2024〕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