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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聘用及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16 浏览次数:479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努力构建招商工作大格局,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18]7号)、《关于加强全市高质量产业项目招引的若干意见》(盘委办[2022]4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借鉴国内山东烟台、广西北海、河南郑州、福建三明、江苏张家港、甘肃陇南等地做法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盘锦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十三条。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背景。

第二条明确了盘锦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的定义。

第三条明确了经济顾问的选聘范围。主要选聘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国内外及本地知名企业家;产业科研技术领域权威专家;其他有突出影响力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四条明确了经济顾问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应遵守法律,热心推动盘锦发展,熟悉投资项目运作流程,联络广泛,有较多客户资源和信息资源,信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具有良好诚信,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

第五条明确了经济顾问的定级和聘任程序。根据经济顾问的影响力及作出的贡献,分为首席经济顾问、高级经济顾问和经济顾问三个层级。由市直部门、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推荐合适人选,由市商务局予以初审。初审通过后,报请市政府研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聘请的经济顾问人选,颁发聘书。

第六条规定了对“经济顾问”实行动态化管理,原则上每任聘期两年,并规定了经济顾问解聘的6种情形。

第七条明确了经济顾问的主要职责,共有7方面。重点是积极宣传和推介我市投资环境、政策、重点发展产业和招商引资项目,搜集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供有效投资信息,协助做好相关项目洽谈、签约等工作,组织并参加我市举办的招商活动,广泛联络境内外机构和人士协助我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第八条明确了经济顾问的管理机制。市商务局是经济顾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经济顾问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投资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并与经济顾问保持经常性联系。根据市政府委托,市商务局按《招商服务合作协议》对经济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经济顾问引进的项目,按实际到账资金的比例给予一定激励。

第九条明确了经济顾问引资激励认定程序。

第十条明确了经济顾问引资激励标准。

第十一条明确了经济顾问引资激励资金兑付办法。

第十二条明确了奖励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明确了文件的解释主体及生效时间。


原文:盘政办发〔2022〕1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聘用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