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pjsrmzf-2020-003710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2-09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20〕2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 | ||
发文字号: | 盘政办发〔2020〕27号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20〕2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系统推进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加快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系统,逐步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水平,共同推动垃圾分类成为全社会的行为习惯和文明风尚。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完成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各县区城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分类示范片区,实现公共机构分类全覆盖;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基本覆盖所有行政村,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
到2022年,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到2025年,建成全省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
二、重点任务
(一)抓好城乡统筹。贯彻落实《盘锦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2017—2020年)》,充分利用我市城乡一体化大环卫体系优势,推进农村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系统无缝衔接,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共同推进、服务均等、协调发展。
(二)加快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机垃圾处理、有害垃圾收集点、可回收物中转站及分拣中心等项目建设,尽快实现垃圾分类处理。完善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车辆、末端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质量与效率,满足城乡生活垃圾分类需求。
(三)推进科学分类。实行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分类,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型,推行“大分流、细分类”模式,确保餐厨垃圾、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垃圾及农村燃煤炉渣单独投放。农村非密闭垃圾箱、垃圾池应当予以拆除,提倡采取定时上门的方式分类收集生活垃圾,便于保洁员垃圾分类督导和二次分拣工作。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由市住建部门统一编制。
(四)抓好环节管理。抓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开展过度包装专项治理,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使用,宾馆、饭店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倡导市民“光盘行动”和公共机构无纸化办公、不使用一次性纸杯;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融合,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五)树立典型示范。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县区应当先以公共机构、居民小区和行政村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样板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再以点带面,推进街道示范片区的建立,逐步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
(六)完善政策支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市、县(区)财政要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探索垃圾减量补偿机制。落实国家对危废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健全法治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工作,加快出台《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强化法治保障。依法依规严格监督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标准规范情况。
(八)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新模式,鼓励环卫服务企业回收低值可回收物及入户收集垃圾。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逐步建设垃圾治理数字化平台。利用信息化平台公开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相关信息及交易目录等内容,通过“互联网+”等模式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方便单位和个人交售可回收物。完善可回收物信息统计,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系统谋划分类后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产品途径,积极探索农村易腐垃圾就地处理和综合利用方法,加快建立我市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建立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以党建工作为引领,发动广大党员干部主动走进村(社区),在村委会(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在职党员基本情况台账和服务台账,通过一名党员就近包联3—5户居民,负责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指导等工作,落实每名党员走进村(社区)各项工作任务。开展党员争先活动,号召党员争当垃圾分类先锋员、垃圾分类宣传员、垃圾分类示范员、垃圾分类督导员,让走进村(社区)的党员成为垃圾分类工作的实践者、推动者、示范者。村委会(社区)党组织要按照“有队伍、有活动、有制度、有记录、有氛围”的要求,科学组织党员投身垃圾分类实践。在职党员参与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应当记入《在职党员进村(社区)活动双向联系册》和《在职党员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手册》,形成服务台账,村委会(社区)党组织对其进行积分管理,并定期向党员所在单位进行反馈,实现在职党员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双向管理、双向监督,确保党员进村(社区)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各县区、有关部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形成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作责任体系。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教育、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三)明确责任分工。市负责统筹指导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县(区)政府负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和监督,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垃圾分类的要求,加大垃圾分类推进力度。各地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通过军地协作、油地共建,共同推进军队营区、油田矿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沿海县区要按照《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严格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四)建立考核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并接受公众监督。各县区相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考核监督机制,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处理结果逐步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五)发动全民参与。引入“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理念,发动群众自觉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培育志愿者队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带头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六)抓好宣传教育。积极倡导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引导群众自觉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报道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要抓好学校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学生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习惯,通过开展社会宣传、主题实践等活动,面向广大家庭传播生态文明和绿色生活理念,引导家庭成员自觉成为垃圾分类的积极参与者、实践者和推动者,实现“家、校、社”联动促进的良好氛围。
(七)定期汇总通报。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汇总各县区、有关部门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向市政府报告并适时进行通报。
附件:1.盘锦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务分解表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盘锦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徐同连 副市长
副召集人:祝 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王文春 市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刘志成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宋全明 市教育局局长
刘吉广 市科技局局长
徐 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高健伟 市民族和宗教局局长
刘 溯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 岩 市民政局局长
李长军 市司法局局长
崔 建 市财政局局长
袁宏志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 勇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史 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 宁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宗克昌 市水利局局长
杨 昕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恩凯 市商务局局长
付艳华 市文旅广电局局长
王 刚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刘可玉 市国资委主任
张 闯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徐 伟 市林湿局局长
由德宏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魏旭阳 市市直机关事务中心主任
崔洪奎 团市委书记
何 敏 市妇联主席
孙永哲 市税务局局长
战福伟 盘锦海事局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史伟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附件2
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1 |
组织实施渤海海洋污染防治任务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市场化运行,推动全市垃圾治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规范化培训;推动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制定考核办法,健全奖惩机制,定期汇总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建筑工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2 |
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
市城管执法局 |
3 |
编制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中长期建设规划,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设施相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工作;负责制定生活垃圾收费政策,研究探索垃圾减量补偿机制;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
市发展改革委 |
4 |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推广;将垃圾分类知识融入地方课程教材;编制本行业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市教育局 |
5 |
研发和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新型处理技术,推动建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及技术研发基地。 |
市科技局 |
6 |
引导废钢铁、废塑料、废轮胎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规范发展;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7 |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宗教场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市民族和宗教局 |
8 |
监督指导垃圾分类专用车辆的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公安系统相关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市公安局 |
9 |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市民政局 |
10 |
监督指导戒毒所等司法机构做好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立法调研及有关规章的起草工作。 |
市司法局 |
11 |
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保障市级宣传教育垃圾分类等相关经费;负责监督公共机构不得使用办公经费购买一次性杯具。 |
市财政局 |
12 |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
市自然资源局 |
13 |
负责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发布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组织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 |
14 |
指导监督港口、码头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监督指导车站、港口、码头等行业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市交通运输局 |
15 |
监督指导入海河流河道内垃圾清理分类工作。 |
市水利局 |
16 |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渔业、渔政港口码头和渔业、渔政船舶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
市农业农村局 |
17 |
鼓励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回收利用专业化、一体化运营;负责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研究垃圾源头减量,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探索低值可回收物处理补贴;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
市商务局 |
18 |
监督指导文化旅游行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 |
市文旅广电局 |
19 |
组织开展和指导监督医疗卫生行业及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安全处理医疗废物、垃圾。 |
市卫生健康委 |
20 |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国有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市国资委 |
21 |
监督指导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禁止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
市市场监管局 |
22 |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督公共机构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
市直机关事务中心 |
23 |
推动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开展广泛宣传,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各级文明单位等评选考核项目;倡导市民“光盘行动”。 |
市委宣传部 |
24 |
引导青少年参与垃圾分类,负责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和志愿者活动。 |
团市委 |
25 |
向广大妇女及家庭开展垃圾分类常识宣传,引导妇女及家庭成员参与垃圾分类。 |
市妇联 |
26 |
监督指导自然保护地垃圾分类和垃圾综合治理。 |
市林湿局 |
27 |
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及国家对危废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市税务局 |
28 |
监督管理海上及内河船舶垃圾排放与接收,严厉打击船舶非法排放垃圾;督促并配合市政府运行船舶垃圾接收、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指导监督船舶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
盘锦海事局 |
29 |
负责编制本单位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做好本单位垃圾分类工作。 |
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