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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19-000586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5-17
标  题: 盘政办发〔2019〕2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盘政办发〔2019〕22号 发布日期: 2019-05-20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9〕2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0 浏览次数:356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3号)精神,确保全面、优质、高效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主线,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市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扰企、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工作目标。到2019年底,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任务措施


  市、县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执法在阳光下运行。市、县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1.建立制度体系。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市司法局制定的《盘锦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制度规范,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准确。


  2.强化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1)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紧密结合我市机构改革中行政职能调整情况,完善权责清单,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在部门网站等媒体公示。市、县区政府要汇集所属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2)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市、县区政府编制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并统一公示;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主动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职责等信息。


  (1)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3)市、区县行政执法部门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种类、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市、区县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


  (2)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要求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3)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5)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于每年1月10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5.创新公开方式。


  (1)市、县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2)市、县区政府要建立本级政府的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要设置搜索查询功能,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方便群众查询。


  (3)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修订完善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市司法局制定的《盘锦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积极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规范制作执法文书,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规范音像记录。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1)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按照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明确设备标准、配备标准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应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


  4.信息归档管理。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强化记录实效。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依法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健全审核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市司法局制定的《盘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明确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市、县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市、县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原则上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对于审核人员不足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2)市、县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系统轮训、案例教学等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市、县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100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案件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明确审核范围。


  (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标准。


  (2)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5.细化审核程序。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依据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6.严格审核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要以融合为主题,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发挥整体合力,彻底释放信息技术的战斗力。要以创新为动力,通过科技创新补齐短板,推动全市司法系统网信工作整体升级。要以服务为宗旨,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政务服务、法律服务模式,让人民群众在共享科技信息化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以应用为导向,让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依托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2.推进信息共享。完善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省司法厅提供全省统一的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利用智慧城市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权责清单信息、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盘锦市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与省司法厅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共享。


  3.强化智能应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5月)。


  1.制定方案。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于2019年5月31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2.分级培训。市司法局组织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执法业务骨干进行专题培训,提高“三项制度”组织推动和法制审核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3.摸底调查。市司法局组织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类别、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音像记录设备、执法公示平台、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统计,为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工作打好基础。


  (二)制定修订制度阶段(2019年6—7月)。


  1.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省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度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


  2.市、县区政府司法行政和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制度制定工作的指导。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将相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并于2019年7月底前报送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8月开始)。


  1.规范实施。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2019年8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在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规范重点执法行为,强化薄弱执法环节,形成不同地域、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不同侧重的经验。


  2.监督检查。市、县区政府要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对“三项制度”建设不全面、不具体,报送情况不及时、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要启动问责程序,依规依法予以问责。


  3.优化提升。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注意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注重总结全市实施“三项制度”的成果。


  (四)总结阶段(2019年10—12月)。


  1.总结报告。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自查,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三项制度”工作总结报送市司法局。


  2.督导检查。2019年11月上旬市司法局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评估,并形成盘锦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省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强化“四个意识”,把“三项制度”的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建立由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考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确保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强化统筹衔接。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要与全面清理证明事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在完成好自身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在全市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县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并积极推动本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地方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互联互通。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宣传报道,将“三项制度”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吸引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积极参与推进过程。既要宣传一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也要对不严格规范执法、影响我市营商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四)强化督促考核。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建立推进“三项制度”落实台账,加大督导检查和问责力度。市司法局要会同市委改革办对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确保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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