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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22-000210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1-23
标  题: 盘政发〔2022〕1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省级以上 开发区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文字号: 盘政发〔2022〕13号 发布日期: 2022-11-23
主 题 词:

盘政发〔2022〕1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省级以上 开发区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11-23 浏览次数:1648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辽委发〔2020〕8号)精神,为推动域内省级以上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赋予开发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依法依规赋予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5项政务服务事项。

相关部门、各开发区要依法依规做好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赋权的职能部门要做好指导、培训工作;各开发区要及时编制完善办事指南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务服务事项“接得住”“用得好”。

附件:赋权事项目录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赋权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赋权部门

承接单位

事项类型

改革方式

法律依据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水利局

辽滨经开区、盘锦高新区、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许可

赋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市水利局

辽滨经开区、盘锦高新区、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征收

赋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法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第一款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第二款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量、按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3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市水利局

辽滨经开区、盘锦高新区、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检查

赋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4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市水利局

辽滨经开区、盘锦高新区、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其他行政权力

赋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第四条 第三款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要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5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

市水利局

辽滨经开区、盘锦高新区、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其他行政权力

赋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第二条 第四款 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政策解读: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省级以上开发区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

               (图解版)《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省级以上开发区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