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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21-000157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6-30
标  题: 盘政发〔2021〕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发文字号: 盘政发〔2021〕9号 发布日期: 2021-06-30
主 题 词:

盘政发〔2021〕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30 浏览次数:9081


盘政发〔2021〕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精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盘锦。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分类施策。根据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问题和目标,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管理。坚持市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建立完善“三线一单”成果共享体系及应用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三)工作目标。

2025年,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步,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取得新进展,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水、大气、土壤等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系统功能稳步提升,重要生态功能区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地表水省级及以上考核断面水质100%稳定达到考核要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根本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在10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有所提升,全市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80%以上并实现稳中有增,各县区PM2.5年均浓度达到35μg/m3以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在14.32亿m3以内,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三五”期间下降15%。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和数据应用系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2035年,全市生态环境实现根本好转,总体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基本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盘锦。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基本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分区管控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三大类共85个环境管控单元。其中:陆域共涉及68个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32个、重点管控单元33个、一般管控单元3个;海域共涉及17个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10个、重点管控单元7个。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依法制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三)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筑牢生态环境屏障,强化生态系统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加强水系连通,统筹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系统化管控。坚持陆海统筹,推进行业深度治理和新旧动能转换;加强沿海石化行业环境风险防范,有效控制石化产业挥发性有机污染和机动车污染。管控陆上排污口,重点治理入海河流污染和船舶污染,严格用海管控,实施海洋岸线整治修复。突出生态功能重要性维护,夯实绿色发展生态基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功能,发展生态经济,增加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重要生态功能区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重点管控单元。

1.城镇重点管控单元。优化工业布局,有序实施高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整改或搬迁退出;强化交通污染源管控;完善污水治理设施;加快城镇河流水系环境整治;加强工业污染场地环境风险防控和开发再利用监管。

2.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严格产业准入,完善园区设施建设,推动设施提标改造;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资源利用效率和地下水开采管控。

3.农业农村重点管控单元。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布局,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持续巩固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成果;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保护与适度开发相结合,开发建设中应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产业准入、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控要求。

三、应用实施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工作,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城镇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建设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方面,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加强协调性分析,不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确保发展不超载、底线不突破,全力支撑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三)实行定期评估与动态更新。原则上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充分听取各县区、经济区提出的更新调整意见,依据评估情况编制“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发布。五年内因国家与地方重大发展战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调整,“三线一单”成果需要更新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协调小组牵头抓总作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做好“三线一单”的实施、监督、评估、调整更新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区、经济区要严格落实“三线一单”主体责任,切实抓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和监管。

(二)落实工作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要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落实专项经费,确保“三线一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应用系统建设,推动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管理等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和协同。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机制,将各县区实施“三线一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定期跟踪评估“三线一单”实施成效,加强监督考核,推进实施应用。

 

附件:1.盘锦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

2.盘锦市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盘锦市总体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盘锦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

 

 

 

附件2

盘锦市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序号

县区

陆域管控单元(个)

总计(个)

海域管控单元(个)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1

双台子区

3

6

0

9

-

-

2

兴隆台区

11

7

1

19

-

-

3

大洼区

10

8

1

19

-

-

4

盘山县

8

12

1

21

-

-

5

全市

32

33

3

68

10

7


附件3

盘锦市总体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管控类型

管控属性

准入要求

编制依据

空间布局

约束

产业准入

总体要求

严格项目准入审批,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盘锦市限制和禁止供地工业项目目录(2012年)》等相关文件对禁止类和限制类行业的要求。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盘锦市限制和禁止供地工业项目目录(2012年)》

1.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2.项目能耗、水耗等重要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项目应采用清洁燃料,不建设燃煤自备锅炉;新建耗煤项目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3.石化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保持“十小”企业清理成果不反弹。

4.各县区、经济区要加快推进存量化工企业进驻化工园区。

5.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

空间布局

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

1.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民,在过渡期内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情况下,允许修缮生产生活以及供水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捕捞、养殖等活动;允许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勘查活动,其它矿业权停止勘查开采活动。

2.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新增围填海。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和9类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①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②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④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⑤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⑥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⑦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营维护;⑧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开展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⑨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

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人为活动,需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退出安排。

注:现阶段根据2018年《盘锦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管理,待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调整成果批复后,按照新的划定成果与管控要求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般生态空间

总体要求

1.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

2.鼓励开展生态保育和修复,结合土地综合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各类工程实施,因地制宜促进生态空间内建设用地逐步有序退出。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33号)

一般生态空间除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或通过省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和农业开发活动,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中的林地、湿地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空间布局

约束

一般生态空间

湿地

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采矿;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禁止引进外来物种;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1.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建设和开发活动;禁止商品性采伐林木。

2.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河流廊道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①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②爆破、钻探、挖筑鱼塘;③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④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中饮用水

地下水源保护区

1.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①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②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③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2.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

3.二级保护区内:①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②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做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4.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空间布局

约束

大气环境

优先保护区

1.优先保护区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地,遵从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2.禁止城市开发建设和工业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禁止矿产资源开发、大规模的农业开发、房地产开发等活动。

3.禁止纺织印染、制革、造纸印刷、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活动。

4.禁止客(货)运车站、港口、机场建设活动,火力发电、核力发电活动,以及危险品仓储活动。

5.禁止“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及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6.鼓励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活动,对于已有的人类活动和建设项目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从严查处违法建设项目。

《盘锦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2018)

推进油气生产及配套设施退出和生态恢复,按照“核心区立即退出、缓冲区加快退出、实验区有序退出”原则,加快退出保护区工作步伐。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和生态恢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8〕18号)

土壤优先

管控区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含油污泥等。

3.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2.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53号)

污染物

排放管控

水环境

工业源

禁止渗井、渗坑、固废堆放等污染地下水的工业企业行为,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加大企业及园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保证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13号)

 

依法取缔无合法登记的入河湖排污口,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管,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38号)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13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3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盘锦近岸海域禁止新增排污口,近期保留辽东湾新区浓盐水深海排放口,待实现浓盐水区域综合利用后及时取缔浓盐水排放口。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13号)

污染物排

放管控

水环境城镇生活源

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推进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全市建制镇全部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或依托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2.全面加强雨污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现有合流制排水管网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近期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城区、镇区、开发区必须实现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并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成老旧管网改造,城市雨污分流比例达到40%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13号)

依法取缔无合法登记的入河湖排污口,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管,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38号)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3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水环境

农业源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配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配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或分户收集利用模式,依托大型养殖企业或肥料生产企业发展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的沼气工程和有机肥生产工程等综合利用产业,现有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2.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禁止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肥料,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机械施肥面积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

3.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持续巩固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成果。

4.推行健康水产养殖模式,加强渔业码头环境污染整治,保持盘锦无近海网箱养殖的良好态势,实施“退养还滩”工程,使海水养殖业由滩涂围海养殖向近海底播增殖和海洋牧场转变。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污染物排

放管控

大气环境

生活

扬尘

交通

餐饮

其他源

1.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未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的新建或正在经营的餐饮服务行业经营场所,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开展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治理,重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100%,并保证正常运行,油烟废气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加强对露天烧烤的规范管理,依法取缔违规占道经营的露天烧烤摊点。

2.全市范围禁止户外燃烧秸秆,坚持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1%以上。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14号)

1.深入推进一县(区)一热源、“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2.大力淘汰老旧车辆,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小型客车,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汽车淘汰更新,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公交车和出租车100%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盘锦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全市电力行业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综合脱硝效率达到90%以上,全市非电力行业20蒸吨以上的现役锅炉完成烟气脱硫脱硝设施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盘锦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研究报告(2016-2025年)》

全市“烟尘控制区”面积100%覆盖建成区,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喷漆、喷绘等加工作业,现有加工作业点要逐步搬迁出城镇建成区。

 

控制城市扬尘污染,严格执行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关规定,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和建筑工业化;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建立人机结合清扫保洁机制,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推进码头、堆场料仓与传送装置密闭化改造和场地整治,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4〕81号)

污染物排

放管控

大气环境

工业源

1.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2.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全面淘汰,推广应用先进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14号)

1.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

2.火电、石油化工行业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开展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加强VOCS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力度,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调查摸底,减少无组织挥发,加强油气回收,提高动力设备末端治理水平的稳定性,减少石油开采和储存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行业、石油开采、橡胶和塑料制品业VOCs去除率达到80%以上。

2.开展LDAR(泄漏检测及修复)技术,对各工艺装置进行VOCs检测,最大限度地降低VOCs、有毒和可燃物等的排放;所有化工园区开展园区VOCs监测,重点企业安装VOCs在线监测装置,O3易超标时段可采用VOCs高时空分辨率走航监测车,对盘锦市石化园区、重点石化企业、油田、储罐区等进行监督性监测;结合环境空气质量季节性变化特征,研究制定盘锦市石化和化工行业生产调控措施。

3.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品运输车辆、原油和成品油码头等,在不影响油品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盘锦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加强港口船舶污染治理,港口船舶岸电系统、船用燃料油、硫氧化物和颗粒物以及氮氧化物排放管控严格执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

对于新增特征污染物,如规划项目涉及未纳入我国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污染物,将执行引进国外排放标准,有多个引进国外标准的,执行其中最严标准;入驻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还应尽可能采取一些减少有机废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使入驻项目的污染控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7〕21号)

环境风险

防控

总体要求

积极落实《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盘锦市环境保护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等环境和安全监管,建立适当规模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基本形成覆盖盘锦市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重点提升地表水污染、重大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推动整合应急指挥和视频监控网络,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

《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环境保护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提升港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按照《盘锦市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港口应急预案体系,统筹水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

《盘锦市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定期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河、沿海工业企业、工业聚集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目录,严格限制其生产、使用和排放,并逐步淘汰替代。

2.辽河、大辽河、大凌河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石油化工企业和港口储罐区应自行建设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由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后,再进入开发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避免污染雨水进入河流或海洋。

《盘锦市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土壤优先

管控区

1.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行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2.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稻草还田、炉渣改良粘质水稻土、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

3.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4.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53号)

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废弃物造成土壤污染,严格控制饲料中抗生素、激素以及铜、砷、镉、锌等重金属添加量。

 

环境风险

防控

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1.对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应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2.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区域,特别是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农用地土壤的监测。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1.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并组织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实施风险管控方案。

2.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3.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联动监管机制,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准入,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

4.土地使用权人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潜在污染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擅自转移倾倒。

5.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

6.严控土壤污染风险,对石化、化工、制药、纺织、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高度监管,严格管控石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对土壤造成的污染,石油勘探、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7.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制定堆存场所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53号)

环境风险

防控

建设用地

污染风险

重点管控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强化无害化处理,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就地封场或异地卫生填埋,进行生态修复。

《盘锦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1.扎实开展油田作业区和废弃油井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加强废弃工业用地管理,强化关停工业企业搬迁过程污染防治,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严控污染场地开发建设审批。

2.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利用处置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生态用水

补给区

有关河流水量严重不足、生态环境面临严重危机、需水区县(区)、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调水申请时,由水利部门及时启动生态水量闸坝联合调度工作。

《盘锦市2021年度河道生态基流调度方案》

水资源一

般管控区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4.32亿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0m3/万元,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以上。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41号)

1.加强工业节水及循环利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2.促进城市再生水利用,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用再生水,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盘锦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3.推动海水利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海水和海水淡化技术,建设海水淡化工程。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13号)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能源利用

总体要求

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三五”期间下降15%,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总装机比重达到15%以上。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7〕21号)

高污染燃

料禁燃区

1.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对于现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要按照市和相关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规定的期限予以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城市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4.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高污染燃料。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14号)

岸线资源

重点管控

1.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切实保护好鸳鸯岛,严格禁止填海连岛的用海活动,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严格保护现有自然岸线,通过海岸清理、恢复自然海岸线。

2.未经依法审批,严禁在海岸带范围内采挖海砂、开采矿产、破坏原生植被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

3.设置海岸线后退线,城镇建设必须控制在海岸线后退线外,鼓励采用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用海方式,美化海岸景观与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亲海岸线与亲海空间,兼容滨海旅游娱乐功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19〕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18号)

1.实施最严格的海岸带开发管控,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

2.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海洋〔2018〕158号)

依据国家产业用海、用地标准控制单个项目用海规模,集约高效利用海岸线资源,严格限制现状围填海区域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或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