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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盘医保发〔2024〕12号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1 浏览次数:8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为充分发挥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依据省医保局《关于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辽医保发〔2023〕13号)精神,现就我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2025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年提高至4000元/年;自2025年4月1日起,与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家庭医生签约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上调10%。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和药品经营行为,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率;完善智能监管规则,强化医保大数据智能监控,开展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政策解读:https://www.panjin.gov.cn/html/2282/2024-12-31/content-144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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