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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3 浏览次数:6629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盘锦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商务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11月14日


盘锦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盘锦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商批发函〔2022〕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盘锦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锦市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是指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各县区职能部门推荐,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审核,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以我市所在地企业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通过中央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专项项目。项目承办企业须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行为等。
    第三条  盘锦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盘锦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内容:
    1.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2.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3.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4.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
    5.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
    第五条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工作统筹和项目谋划,强化重点项目储备,负责遴选、推荐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农(集)贸市场、农产品集配中心建设改造等项目,以及对本地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具有支撑作用、前期基础较好的项目。
    第六条  采取现场+材料审核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七条  对项目开展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问题突出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县区督促项目主体进行整改。
    第八条  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盘锦市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到期后,由项目所在县域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开展项目验收、初审和组卷申报工作,统一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待全部项目验收、评审、公示完成后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提交县域商业整体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条  盘锦市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提交的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成效、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投资明细表、项目有关发票复印件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清单管理及入库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分年度建立县域商业补助资金储备项目库,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将经县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根据县域的实际情况和到2025年发展目标遴选出的本辖区内的项目,纳入盘锦市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针对已纳入盘锦市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的企业,如在当年度发生重大违法或因企业自身原因产生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协调主管部门将企业从项目储备库中剔除。
    第十三条  对已入库的项目需进行变更的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报备申请进行调换。
    第十四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纳入库的项目,在不变更原有建设目标与成效的情况下,需进行微调的项目经市级主管部门向省级主管部门请示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市政府;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市政府部门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4.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5.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6.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7.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省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动失效。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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