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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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填报单位: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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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兴隆台医保分局)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180日 | 不收费 | ||||||||
2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兴隆台医保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180日 | 不收费 | |||||||
3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兴隆台医保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公民 | 90-180日 | 不收费 | |||||||
4 | 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对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不配合检查等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兴隆台医保分局)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180日 | 不收费 | ||||||||
5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兴隆台医保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180日 | 不收费 | |||||||
6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兴隆台医保分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颁布,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180日 | 不收费 | ||||||||
7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颁布)第一百零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180日 | 不收费 | ||||||||
8 |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 行政 强制 |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兴隆台医保分局) |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6月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号颁布)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9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无法以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加以证据保全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行政 强制 |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兴隆台医保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颁布,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订)第七十九条 |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6月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号颁布)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0-60日 | 不收费 | |||||||
10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 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颁布,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长期 | 不收费 | ||||||||
11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兴隆台医保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颁布,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订)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长期 | 不收费 | ||||||||
12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 检查 |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兴隆台医保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颁布,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订)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颁布)第八十七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735号颁布)第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长期 | 不收费 | |||||||
填表人:杨玉晓 | 联系电话:18904275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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