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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7 浏览次数:191

各县区、经济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家政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家政服务业规范化发展,根据《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建立辽宁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商住服函〔2019〕249号)和《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辽宁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商住服函〔2020〕131号)工作要求,制定《盘锦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金支持方向

    支持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支持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主动向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家政服务业信息管理应用”填报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并建立长效的家政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数据更新机制,保障家政信用数据填报工作持续开展。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具体工作要求及内容详见《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建立辽宁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商住服函〔2019〕249号)。

    二、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对企业录入家政服务员信用数据给予资金支持(每个企业录入不少于30人),每条信用数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元。对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规模暂不设上限,由省商务厅结合各市上报备案的拟支持项目情况及年度资金规模另行确定。

    三、申报条件

    申报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大连,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涵盖家政服务业,按照家政服务业从业相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其中:对个体经营者转企业法人经营的企业,在证明其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业领域的,开办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对参与“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二)管理运作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新闻媒体报道,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相对固定的家政服务员人数在30人及以上,开办时间在1年及以上,2019年营业收入在10万元及以上。

    (四)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家政服务业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家政服务员信息,并通过商务部开发的“家政信用查”手机APP完成所属家政服务员“人证合一”身份认证和验证授权。原则上每位“人证合一”的家政服务员仅可在一家家政企业签到并计入该企业的数据统计,如重复填报,则以该服务员最早填报的企业统计数据为准。

    四、企业申报资料及流程

    (一)企业申报要件。各市应结合本市制定的实施细则组织企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件:

    1.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企业申请报告(务必有企业承诺其上报的服务员未在多家申报)等;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已完成“人证合一”身份认证和验证授权的企业上报的家政服务员名单;

    5.企业已建立的消费者及家庭服务员投诉调解制度及档案;

    6.企业所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情况、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及工作档案记录;

    7.经合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其他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材料。

    (二)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所在县区、经济区商务部门;

    2.各县区、经济区商务局和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初审后报市商务局、财政局;

    3.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仅公示企业名单及其对应人数),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将资金执行阶段相关材料报送省商务厅备案。

    五、其他事项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辽商住服函〔2020〕131号文件一致,若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盘锦市商务局   盘锦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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