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为了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以下简称《制度方案》)精神,确保《制度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制度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辽宁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综合协调、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湿地总面积不低于2092万亩,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建立湿地分级体系,依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进行管理,大力推进省重要湿地确认工作。完善保护管理体系,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方式加强对重要湿地的保护。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
(二)逐步建立湿地保护责任制。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定全省和各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采取严格的措施保护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湿地。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提升湿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陆生、水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逐步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将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
(三)健全湿地利用监管机制。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按照国家、省主体功能区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加强湿地保护执法,严惩破坏湿地的行为。强化湿地利用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和约谈机制。
(四)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破坏湿地资源的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而生态受损的湿地,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程。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根据水资源条件为湿地生态补水配置水量,全力保障生态用水。
(五)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建立跨部门湿地监测评价议事协调机制。健全湿地监测评价规程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实现监测数据和成果共享。建立生态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
四、《实施方案》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督导检查。
(二)加强法治建设。各市要积极研究制订湿地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要尽快启动地方湿地立法工作。要围绕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抓紧编制工作方案,细化实化目标任务。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的湿地保护和修复投入机制。
(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开展沼泽、湖泊、河流、滨海等各类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和科学研究,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进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湿地保护宣传,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效益的认识,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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