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森林法》系列解读(五)
发动全社会力量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
新修订森林法“造林绿化”一章,是在原森林法“植树造林”一章的基础上修改而来。章节名称修改主要考虑,培育森林、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既要坚持自然恢复,也要注重人工修复。造林绿化包括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多种方式,植树造林主要是指通过人工种植树木(人工造林)培育森林的活动。从两者关系上看,植树造林是造林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大规模开展国土绿化的内容,将“植树造林”调整为“造林绿化”,能够更加有效地调动全社会资源和要素参与到绿化国土、美化中国的行动中来。修订后的“造林绿化”一章在制度设计上注重以下三点。
一是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新修订的森林法新增一条,“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这是一个总体性规定。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要着力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高森林质量,着力开展森林城市建设,着力建设国家公园。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开展国土绿化行动”。2018年、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及2018年《关于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等文件也提出了绿化美化乡村、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创建森林城市、建设美丽家园等要求。各地、各部门(系统)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增绿增质增效为主攻方向,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十八大以来,全国平均每年完成造林约一亿亩,国土绿化取得明显成效。2004年,在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的倡议和推动下,原国家林业局开展了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授予贵阳首个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成为我国森林城市建设事业正式启动的重要标志。经过多年的发展,全国已有194个城市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修订后的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的表述,就是将党中央精神和实践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为进一步推动国土绿化提供法制保障。
二是发动全社会参与造林绿化。造林绿化需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共同参与。在原森林法明确各行各业、城乡居民植树造林任务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新修订的森林法增加了“城市规划区内”“工业园区”有关主管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的职责,将单位和个人承包造林的范围由“宜林荒山荒地”扩大至“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城市绿化是国土绿化的组成部分,1992年国务院制定了《城市绿化条例》,本次修订增加“组织开展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实现了法律制度的衔接,有利于推动城市绿化。为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林护林意识,将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写入森林法,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三是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本次修订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规定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对国务院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对因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在大规模推进国土绿化的同时,新修订的森林法规定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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