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森林法》系列解读(四)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森林法修订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原森林法“森林保护”一章进行了补充完善。修订后的森林法“森林保护”一章共14条,是本法篇幅较大、分量较重的一章。在具体内容上,包含了公益林补偿、重点林区转型发展、天然林保护、护林组织和护林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用途管制、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保护、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明确了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经营者各自承担的森林资源保护职责。
第一,关于天然林保护。新修订的森林法规定,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这是新增条款。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进一步加大了天然林保护力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对天然林保护进行了系统全面部署。本条的内容,就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作出的规定。
第二,关于森林防火。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等,森林防灭火体制机制发生了重大改革,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都具有职责。需要说明的是,森林公安划归公安部门统一领导后,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和草原部门指导,继续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火的有关工作。修订后的森林法充分体现机构改革精神,在继续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负责的基础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同时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第三,关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由于“森林病虫害”一词已不能涵盖所有给林业造成危害的生物,新修订的森林法中不再使用“森林病虫害”,统称为“林业有害生物”。同时,对原森林法中关于确定检疫对象和划定疫区、保护区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全面落实防治责任的要求,在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的基础上,新修订的森林法明确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在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的除治责任,强调了林业经营者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职责。
第四,关于林地保护。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是林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为加强林地保护,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新修订的森林法形成了包括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其中,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是新增的法律制度。《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规模,国家每5年编制或修订一次征占用林地总额。”多年来,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在保护林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法总结实践经验,将这一制度上升为法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次修订上升为法律,并作了完善。特别是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一是根据实践需求,将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科普教育设施纳入审批范围,并增加“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作为兜底项。二是有的部门、地方建议应当明确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规模、占地数量等,既为依法审批提供依据,也有利于保护林地。修订后的森林法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标准。在标准范围内的,按照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超出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此外,新修订的森林法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衔接,对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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